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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杰:“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应与时俱进

来源:时间:2019-10-09

陈永杰:“基本经济制度”表述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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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所有制制度的每一次重新表述,都经历了不少争议。每次争议,都给民营企业家带来某些担心和忧虑,但中央对每次争议的解决,都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更大推动。

从1978年至198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十年,此期间,私营经济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1977年,全国仅有个体户大约10万家。1988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453万户,并产生了少量的私营企业。1989年全国私营企业达9万多家。许多人对社会主义中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中共中央则多次表态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于1988年推动修改宪法,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到上世纪末的1999年,中国的个体工商户达到3160万家,私营企业达到151万家,城镇个体从业人员2414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1053万人。此时,仍有少数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持怀疑与反对态度,有的还很激烈。中共中央仍然坚决支持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动再次修改宪法,更加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法律地位,并在宪法中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宪法第一次提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并明确了其内涵。

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更加快速发展,到2004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2351万户,城镇个体从业人员2521万人;私营企业366万家,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2994万人;在工业领域,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7.6万家,资产总额21.5万亿元,销售收入19.9万亿元;其中私营工业企业11.9万家,资产总额2.37万亿元,销售收入33487亿元。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新发展,2004年宪法修改中,再次重申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从2004年到2019年,这15年中,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地位与作用日益提升,出现了根本性变化,已经从过去的国民经济的配角发展成为主角。当前,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总体上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近年来人们常用“56789”数字来形容,即民营经济创造了全国税收的50%以上、全国投资的60%以上、全国发明专利与技术创新的70%以上、全国城镇就业的80%以上、全国市场主体的90%以上。这个数字形容已经得到中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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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2018年最新的统计数据整理:

企业:2017年(2018年数据尚未公布),全国企业法人单位1810万家,其中私人控股企业法人单位1620万家,占89.5%,全部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占97%。2018年民营企业法人单位的比重更高。

税收:税收总量占比,国有控股占25.4%,涉外企业占17.8%,民营企业占56.8%。全国税收增量中,民营企业占101%。

投资: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民间投资占总量的62%,占增量的91.4%。

工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82.5%,资产总额占41.4%,营业收入占49.9%,利润占46.7%。另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有近200万家,其中90%以上为民营企业。

外贸:全国进出口总额中,民营企业占38.9%,其中出口占50.7%,贸易顺差占153%。

就业:2017年(2018年数据尚未公布),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增加1034万人,其中国有单位减少106万人,外资减少85万人,民营经济单位增加了1200多万人,民营经济单位就业增量占全国就业增量的116%。

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总有一些人抱以怀疑和批评态度,指责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之快,及其占比之高,违背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要求,提出要控制民营经济的发展,限制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降低民营经济的比重。面对改革开放趋势与市场经济发展自身规律,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现实和趋势,面对一些人的怀疑,我们是削足适履,限制民营经济发展,还是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通过改进与完善,重新界定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做出符合实际的新表述,进而推动各类经济形式更健康地发展。

有四种改进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选择性建议。

选择建议之一:继续提“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重新解释公有制经济内涵与外延,使其与发展现实及未来趋势相适应。

首先,传统国有经济已经变为新型国有经济。我国国有企业已进行公司化改革,特别是近年来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股权已多元化、社会化,成为国有控股的、外资与民营资本参与的混合经济企业。许多央企与地方国有大型企业,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其股份的社会化、公众化程度日益提高。2016年,全国规模以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本金中,国有资本占65.3%,法人资本(其中相当一部分为非国有法人单位的资本)占30%,个人资本占2.4%,外资资本占3.1%。这是全部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情况,若从大型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看,由于推行公司制、混合经济改革及上市,其非国有资本比例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因此,今日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已经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它已经是新型的国有企业、新型的国有经济。

其次,传统集体经济已经变为新型的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承包制和私人家庭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多数已改为股份合作制和私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已改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股份合作制,多数已经改为私营企业。因此,我国集体经济内涵和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根本变化。

第三,传统私营经济中的部分大型企业已经变为混合制企业与社会企业。相当部分大型私营企业已变成股权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司,不少公司家族持股比重已经低于50%,甚至在30%、20%、10%以下,普遍实行产权股权与经营权分离,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区别,其产权股权及管理人员的社会化程度已超过一般集体企业和多数地方国有企业,很难再简单地将这部分企业称之为私营企业或非公经济,它已成为一种社会企业,是一种“准公有”企业。因此,我国传统意义上说的私营企业,其中的部分大型企业的内涵、外延与表现形式,已经与传统私营企业有重大甚至根本的区别。

第四,新兴的非国家、非集体也非个人的民营经济。目前经济中大量存在的由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基金公司等建立的经济组织,产权股权是多元的、公众的、社会的,管理经营是独立的、自主的。它具有公有性质,其公有程度超过集体经济和地方国有经济;它也具有私有性质,经营目的是为个人服务、为社会团体服务。这类企业的主要经济属性是社会所有制或公众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公有经济。

上述四种经济,前两类是公有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后两类是新兴的准公有经济。目前,这四类经济估计可能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在50%-60%。

因此,如果我们解放思想,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与外延加以完善,由仅限于国有及控股、集体及控股的经济,拓展为包括前述的新兴的准公有经济,那么,继续提“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理论、政策、法律和实践上,目前与将来都不会出现大的矛盾。

选择建议之二:保持国有经济原有内涵,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内涵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目前国有经济占GDP的大约1/3,在数量上与体量上已不是主体。201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占全国投资的37%,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的38%、营业收入的22%,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6.3%,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8.6%。但国有经济控制了经济主要命脉,在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与骨干作用。民营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比较而言的经济,它包括集体经济和各类非公经济,还包括前述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的经济。民营经济已占GDP的2/3以上,数量与体量上已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上升。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并顺应。

因此,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民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三:保持公有制经济的原有内涵,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内涵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和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经济,目前约占国民经济的2/5(将农村联产承包制的农民家庭经营仍视为集体经济或视为半集体经济),数量与体量上已经不是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核心内容,公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而且将必然长期坚持。与公有经济相对应的各类非公有经济,以及前述的由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的非公非私经济,目前约占国民经济的3/5,数量与体量上已经是主体,今后比重还会提升。这些客观现实,同样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选择建议之四:借鉴1954年宪法,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中共建政初至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我国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经济。当时,国有经济控制着经济命脉,合作经济规模较小,个体经济和民族资本占60%以上。1954年,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为:国有经济占26.8%,合作社经济占4.8%,公私合营经济占2.1%,资本主义经济占5.3%,个体经济占51.6%。为了长期推行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状况,除外商经济外,国有、集体、个体与私营经济的比重基本与建国初期差不了很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外资企业中,港澳台资企业本质上也是中国的内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并且,从外商投资数量与资本金看,港澳台资企业的数量与资本金总额均高于纯国外企业数量与资本金总额。因此,也可将港澳台资企业视为民营经济。再有,从实际情况看,香港对大陆的投资,一半以上为大陆在香港的中资企业对内地的投资,因此,这类企业及投资也是真正的内资企业投资,其中既有国有控股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目前,我国各类所有制经济内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外商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大量的混合经济。这些客观现实,应当承认和顺应。因此,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总的来看,目前的全民、集体、私人所有企业,与过去传统的三种所有制相比,其内涵与外延已经发生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变化。绝不能再用传统的公有私有划分观念来看待当今中国经济,必须树立全新的所有制经济观念。并且,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相互关系上也已发生重大变化。除个体经济、以自然人控股的私营企业外,新型的国有经济、新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私营法人控股公司和外资经济,正在以各自的混合所有经济为纽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融、相互支持关系。

中国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一头是新型的国有经济、集体合作经济,中间是各类混合所有经济、社会公众经济,另一头是外资经济和私营个体经济,它们各自在相应的产业和产品领域、行业和服务领域发挥作用、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未来中国的基本经济结构是国有经济为主导、混合经济为主干、民营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主要是指国家掌握最重要自然资源配置,国有控股企业在最重要战略行业领域与重要公共服务领域起龙头作用;混合经济为主干,主要是指各类混合经济企业公司成为中国大企业、大公司中的主干力量;民营经济为主体,主要是指民营经济是中国微观经济的最大市场主体、最大企业群体。这三类企业只有功能不同,在政治上与道德上,均无高下、优劣、贵贱、好坏之分,三者的关系也是相互混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关系。

一定要基于中国经济的客观变化与未来发展趋势,来认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实际变化,抛弃成见、偏见与谬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潮流,重新定义其内涵与外延,使其真正地名符其实。

(责任编辑 李秀江)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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