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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要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

来源:时间:2016-06-01

“债转股”要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

逐步低调的“债转股”话题随着近期一些金融业界人士发出不同声音而再次变热。

17年前,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国有企业亏损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持续攀升,当时决策层提出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银行债务危机——把银行的贷款剥离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后者再把银行的债权转为公司的股权。

如果说当年的“债转股”因为“卸包袱”和“增活力”而获得企业和社会普遍共识,那么如今推出的“债转股”则从一开始就注定要面对更多不同声音了。

原因很简单,除了市场条件完全不同,更重要的是,参与各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诉求也变得更加清晰和理性。

供给侧改革,是寻找新动力、实现新发展的破题之举。“三去一降一补”情况下,债转股既是降成本,也是去杠杆,但会不会和“去产能”发生对冲效应?很难说。

有研究表明,2008年之前,中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一直稳定在100%以内,全球金融危机后,加杠杆趋势非常明显,非金融企业杠杆率由2008年98%上升到2014年的149.1%,扣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杠杆率提高到123.1%,高于美、英、德、日等国家。

企业杠杆率过高值得警惕,但在去杠杆、降成本过程中,一定要分析结构,区别对待,这才是“结构性改革”题中应有之意。

不可否认,债转股本身就是行政之手主导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标准也可以成为行动的指导原则。如果主导原则模糊不定,那么未来风险就可能不小。

和多年前不同,今天参与债转股的各个主体,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大型国企和一些幸运的民企,很多都已经挂牌上市,因此利益相关方变得更加多元。政策主导者必须认识到,在处理企业坏账的时候,它分明是一种市场微观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

政府可以引导方向,可以对违规行为吹哨,但一定不能直接下场去手把手。

评判“债转股”的收益与风险,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都应该交给市场主体之间自行谈判和选择。

有人说,在选择企业方面,应当重点找那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技术水平较强但暂时遭遇困难的国企或民企,落后产能必须淘汰,有前景的则需要扶持。实际上,作为常年实践在一线的企业而言,他们显然比政府工作人员更理解这一点。这个选择的标准,应当是多元投资主体反复博弈之后的共识。只有这样,“债转股”才能在转型升级的长期目标和短期政绩与稳定目标中找到最大公约数。

当然,现实的情况是,需要持续债务展期才能生存的企业,大多身处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煤炭等,且以国有企业居多。而国企的一个特点就是公司治理结构虽有架构但执行不到位。因此,要避免出资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就需要厘清责任主体,要把行政救助和市场解决严格区别开来。必须更加重视作为最大出资方银行背后的广大存款人的长期利益。换句话说,不能为了短期报表的好看,让问题变得长期化。

17年前的第一次“债转股”帮助许多企业摆脱财务负担,提升了活力和市场竞争力。而这一次,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债换股能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实际作用?等待市场给出满意答案。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