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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

来源:时间:2018-03-05

推动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推进,越来越多公民具有绿色消费的意识,但是却没有被商家赋予绿色消费的选择权利。同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了企业不作为以及大量不必要的浪费。

以外卖为例,不少公民在家点餐或有自带筷子随身走的习惯,无需使用一次性筷子;然而截至2017年8月24日的各大外卖下单界面显示,当时我国名列前茅的5大外卖平台并没有给消费者以“不需要筷子”的选项。根据2017年7月的大数据,仅某知名外卖平台日完成外卖订单量就超过1300万单,如果以每单浪费1.7双筷子的保守消费量估计,那么每天仅仅在美团外卖这一平台上筷子使用量就高达约2000万双。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浪费。鉴于此,我们在2017年7月底发起了“筷走筷走”的公益倡导,希望推动商家尊重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承担起环境保护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

由于缺少对于企业绿色责任、消费者绿色消费赋权,导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这类例子比比皆是,正在给地球带来一场生态浩劫。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以及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建议在法律中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企业的绿色责任。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足,环境承载力有限,在法律中明确绿色消费权与企业绿色责任,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必然选择。

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推动相关立法,明确有关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与企业的绿色责任。这是因为:

首先,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的绿色消费权、企业的绿色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大势所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被赋予绿色消费选择权,企业必须承担绿色责任,并且需要在我国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缺少绿色消费权和绿色责任的明确规定,与我国公民日益提升的生态文明意识不相称。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践行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特征的绿色消费行为,如崇尚勤俭节约,减少损失浪费,选择高效、环保的产品和服务,降低消费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与这个情况很不相称。比如,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中的“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中没有明确规定绿色消费权力。

第三,有良好的上位法基础,但是不充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法律的应该就是必须。由此可见,关于“绿色消费权”和“企业绿色责任”的雏形,已经在立法中有了。但是,法律中这一个权力、一个责任的雏形,并不能满足我们现在社会生活中环境保护的需要,尤其是环境保护公共治理的需要。一方面,公众对于绿色消费,在法律中还没有明显表现出一种权利,仅仅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及公民要自觉地过节约、低碳的生活,这都是从“自觉性”的角度来规定的。前面是责任、后者是自觉,两者距离“权利”还有一定的距离。如果没有权利的制度保证,仅靠自觉,法律上还是缺少有效保障。

综上,建议我国在立法上采取进一步行动,尽快设立关于绿色消费权与企业绿色责任的跨部门工作组,以促使绿色消费有法可依,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 姜懿翀)

作者单位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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