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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来源:时间:2014-01-21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中国发展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2012年,因为融资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得需要,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据《2013-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89.2%。其中,金融租赁20家,内资租赁80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外商租赁比上年增加250家。

2012年,许多金融租赁企业和内资租赁企业如国银租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渤海租赁、长江租赁、国泰租赁,纷纷扩充资本金,加上外资租赁企业的迅速增加和内资租赁企业的扩容,到年底,整个行业注册资金约为1820亿人民币,比上年的1358亿增加了34%。

企业数量和注册资金的狂热聚集,使得融资租赁行业成为了2012年最受瞩目的“蒙头赚大钱”的行业,融资租赁将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新的亮点,发展空间较大,因为不管是从融资租赁在GDP所占比重还是渗透率来看,我国现阶段和国际社会都有较大的差距,未来提升空间较大。根据前瞻网数据显示,融资租赁在各个国家GDP中占比不断波动,整体来看,发达国家占比都较高,金砖四国的占比在1%左右波动,但是中国的占比一直在1%以下,未来的发展潜力较高。

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中国共有约500家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达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左右,比2007年增长了30多倍,其中银行系统的公司资产有7000多亿元,融资租赁的市场版图不断扩大。继平安保险试水融资租赁后,河北银行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消息扑面而来。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创新和积累,“十二五”时期融资租赁业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约5.5%,而欧美市场的渗透率普遍在20%左右,因此中国做大融资租赁还有比较大的空间,而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在管理水平上相对成熟市场有待进一步提升,远未能充分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即监管、法律、会计、税收政策环境尚有提升空间。

随着行业成熟度的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还将朝着差异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融资服务水平以及自身竞争力。不过,在行业火爆的背后,危机也潜伏下来。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模式,除了银行系及大型企业公司以外,很大一部分公司实际只做了些简单的融资业务。

国内的金融租赁领域,几乎都被有实力的外资、合资以及银行系把持。其中,财大气粗的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尽管来晚,但借助银行的优势和客户资源,很快后来者居上,如今,一旦对城商行和险资开放,那么这种行业的优胜劣汰也不可避免。

中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翘楚!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在中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权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是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收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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