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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 太原擅改房屋结构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来源:时间:2013-08-30

10月起 太原擅改房屋结构者最高罚款一万元。

《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十月一日起实施

8月29日,从太原市房管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对太原涉及到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尤其是危害房屋安全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元至1万元不等。

《办法》规定,凡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等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从10月1日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百分之五十的房屋;房屋构件严重老化或者腐朽,房屋倾斜、连接构件脱离或者失效,受力构件断裂,结构发生异常的;受自然灾害或者人为破坏使房屋结构变形,结构强度、稳定性、承载力降低的;因扩建、加层、装修或者使用条件改变引起荷载变化,使房屋结构受到破坏的;其他需要申请鉴定的情形。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者经营场所。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