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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两种融资方式的异同

来源:时间:2013-07-11

质押和抵押两种融资方式的异同。

所谓质押就是是将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使用权予以限定,并作为履约担保措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动产予以处置、变卖或拍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用于质押的各类权利作为债权担保。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为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担保公司提供了质押贷款的法规依据。

作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很多人不明白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常常在合同或协议中将“质押”与“抵押”混淆。要知道,尽管质押与抵押都是都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然而作为两种不同的担保行为,其所具备的法律效果必有差异。

首先,抵押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和动产,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由于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而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占有,而是登记,因而不能对不动产进行质押。

其次,抵押必须要经过抵押品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只能单纯的实现担保效力。而质押通常只需要根据质押合同转移质物占有,在质押期限中,质权人既可以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置留效力。对于动产质押而言,质权至于从物,但是对未交付的从物无效。若质权人对质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灭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才能进行处置;而质押则可以直接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抵偿债务,另外,在权利质押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如利息、股息、分红等可以用于清偿举债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及主债权。

针对我国情况,银行为留存有应收账款、债权、股权、存货或是享受出口退税的中小企业推出了质押贷款业务,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为中小企业盘活资金做出具体的融资手段。另外,最典型的质押融资手段就是典当,很多人将典当行视作洪水猛兽,认为典当与高利贷同义,其实不然,典当行业经过1600多年的发展,并在依据我国具体国情订立的管理办法规范下,已经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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