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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营企业寿命短与法制环境的关系

来源:时间:2014-06-17

论中国民营企业寿命短与法制环境的关系。

摘 要:中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长达40年。民营企业“短命”的原因在于面临的多种法律风险。而且民营企业家欠缺法律意识,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根源。


一、中国民营企业现状堪忧

民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中国经济安全。目前中国注册的企业已超过4000万家,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产值以每年71%的速度增长,民营企业的就业人数每年以41%的速度增长。然而,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似乎并不理想,其中一个最显著特点是寿命短。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在广州召开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透露,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有资料表明,在中国北京市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经超过8年的不到3%当然,这里所说的企业,同样主要指民营企业。

实际上,一般民企真正发展的黄金时期也就在2-4年,之后要么倒闭#要么长期停滞徘徊$比如,广东太阳神集团、山东秦池酒厂、沈阳飞龙集团、北京南德集团、广东中山爱多集团、一个又一个辉煌地崛起,然后又一个个悲壮地倒下。如今,在中国的每一个城市里都有这样一种现象:一批批民营企业注册成立,放鞭炮庆祝开张,同时,另外又一批批民营企业宣布倒闭,人去楼空。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规律可用一句话来形容:寿命短、长不大。

二、法制环境差已严重影响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

纵观全球企业,不乏寿命在百年以上的优秀范例,如瑞典的斯托拉造纸和化学公司创于13世纪,日本的住友集团已有100余年的光辉历史,美国的杜邦公司已近200岁,英国的皮尔?金顿已领风骚171年。然而,号称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却没有一家企业寿命超过100年。

中国企业为何寿命短?究其原因当然很多,也很复杂,但其主要原因有:

(一)由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以来,市场经济的历史非常短,改革开放后中国才充许民营企业存在,其发展历史甚至比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历史还要短。正因为如此,中国围绕整个市场经济而进行的法制或者说市场规则的建设还很不完善。这是第一点;第二,民营企业的成长历史很短,民营企业家们长远投资的思想基础也不牢靠,受到市场波动的冲击影响很大;第三,从战争年代一路走来,进入和平时代后中国政府一直没有进行真正的转型,即从战争型政府转变成和平建设型政府。加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政府官员权力大无边,对经济建设思想上准备不足,政策常常朝令夕改,令企业家无所适从,客观上导致民营企业家们不敢做一些很长远的投资和打算,这无疑也是造成中国民营企业经营寿命非常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许多企业家“捞一把”的赌徒心理问题严重。例如,有不少企业家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明知其产品有质量问题,但仍然会把它拿去市场出售,一旦出售成功,不以其为耻,反而深感高兴和得意。这些人从不担心本企业信用会因此受损而后果严重。这种情况,一般在发达国家是极为罕见的。中国企业为何会如此呢?究其原因,一是中国的这些企业家素质很低,甚至可以说,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不发达,中国真正的企业家很少;二是中国的法制环境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经常是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常常是即使违法也无须承担责任成本。例如,同样是餐饮企业,为何香港企业老板不会用地沟油炒菜给客人吃?而仅一河之隔的大陆深圳这边用地沟油炒菜现象却普遍存在?目前,大陆有不少人把这种现象的发生归之于大陆企业家道德水平太差,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真正的原因是大陆法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实,香港老板也知道用地沟油炒菜给客人吃成本低,但是他不敢,因为违法成本太高。相反,中国大陆深圳企业老板却不用担心这个问题,或者即使出了问题也可花不多的钱去摆平,所以,他们才会为了眼前利益愿意去犯错甚至犯罪。

(三)中国大陆许多企业家契约精神严重缺乏。面对早已生效的经济合同,常常是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时就想方设法不执行,或有意违约,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商业信用难以建立起来。众所周知,商品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一个没有信用的国度,其商品经济是很难获得健康发展的,更不要说让企业做大做强,成为世界名企、百年老店了。

(四)中国社会人治现象普遍化,导致企业家对未来风险难以做出力所能及的预测和把握。

由于法制不健全,中国大陆多企业家没有安全感。不少企业家一旦侥幸赚到钱就立即办理出国移民,把财产迅速移到自以为更安全的国外去。这已经成为中国大陆企业命短的一个极为重要但又经常被人忽视的原因。

由此可见,法制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是中国民营企业命短的最深层原因。

三、如何构造良好的中国法制环境

众所周知,资本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逐利性,一个是安全性。哪个地方的法制环境能满足这两个条件,资本就向哪里流动。这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法制环境是经济环境的重要内容。

良好的经济环境,至少应当是:

(1)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有保障;(2)方便,办事高效便捷,没有人为的障碍;(3)通畅,主要交通、通讯设施具备,有利于交通和通信联系;(4) 规范,一切经营与流通活动有法可循;(5)有钱可赚;(6)生活舒适;(7)社会风尚好$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有法律制度来保障,可以说,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的。因此,全力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就变得尤其重要。为此:

首先,加快立法,健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拥有较多生产资料的私营企业者。社会成员的收入,除了合法劳动收入,也有大量的包括投资分红、继承遗产等非劳动收入,只要其来源是合法的,都必须加以保护。为此,建议现行《宪法》第13条修正为:“社会主义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

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议对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和调整。取消政府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私营企业分别纳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轨道。抓紧修改《公司法》,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消灭垄断,其中尤其是因为政策性因素而形成的权力性垄断,允许资本跨行业自由流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其次,实行司法独立。目前,在中国大陆虽然也能听到不少有关健全法制的声音,但多数人仍然把健全法制当成了增加法律条文和法律种类数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如果司法不公,则有法也与无法一样,起不到任何作用。中国社会“官本位”意识早已根深蒂固,面对同样违法事实,不少司法人员在官员与企业家之间难以做到一视同仁,已是司空见惯,致使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

公正司法,保护合法权益,是法院的天职。要建立公正严明的司法审判制度,加强对包括中国民营企业在内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司法机关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国家强制机关,是市场经济主体“最后讲理”的地方。因此,一定要强化司法机关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做到中立公允,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不讲身份,不讲地位,不讲企业大小,法律面前一律人人平等。

必须指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使人们产生有法没法一个样,产生怨法、轻视法、破坏法的社会心理。人们通过诉求法律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就会转而求助于人情网、关系网、权力网,甚至黑社会。正当的法律途径不能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非法的手段就会出现,由此加剧了法律尊严的丧失,导致新的有法不依,直接破坏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而一个法制严重不健全的社会,企业是很难健康发展的,其寿命自然也就长不了。

第三,要重视加强企业内部“法制化”建设。首先是企业内的法制化建设,企业除了让员工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以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制度,一是要设定企业的基本准则,民营企业也应该在基本的管理活动的领域内建立基本准则,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技术服务、客户服务、人力资源、组织体系、社会责任等;二是要设定企业宗旨,企业宗旨是企业对自身存在意义的肯定,是企业的最高追求目标;三是要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为了使企业宗旨、企业准则得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就是企业宪法,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应尽量使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系统化,只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渗透到员工的行为中,企业才可以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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