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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愤青:红岭创投亿元众筹是典型非法集资

来源:时间:2014-05-28

江南愤青:红岭创投亿元众筹是典型非法集资。

3日28日,资深投资人江南愤青撰文指出,红岭创投发表公告称,3月24日下午2点开始为某控股公司融资1亿元,借款将用于"收购某公司的100%的股权"。控股公司法人及大股东,所属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承担本次融资的连带担保责任。1亿元的借款分拆为10个项目,每个项目规模为1千万元。至下午5点左右,所有标的全部满标,成功筹集了1亿元。

他认为,红岭创投的这次P2P募集,是典型非法集资,也是跟监管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以下为文章全文:

2014年3月24日,位于深圳的P2P借贷平台红岭创投发表公告称,将于当天下午2点开始为某控股公司融资1亿元,借款将用于"收购某公司的100%的股权"。控股公司法人及大股东,所属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承担本次融资的连带担保责任。1亿元的借款分拆为10个项目,每个项目规模为1千万元。至下午5点左右,所有标的全部满标,成功筹集了1亿元。以下是该项目的具体数据。

我看业内不少人称之为P2P的重大突破,但是就我看来,红岭创投的这次P2P募集,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也是跟我们监管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结合我国《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红岭创投的这次业务,无一不符合了非法集资构成的三大要件,第一未经审批,第二是保本保收益,第三则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且吸收资金。

而且这里更为甚之的是,所谓拆标的行为就本质而言,还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范畴,已经介入到了将大标的物分拆成了无数的小份额在市场进行流转,已经是构成了没有发行资格的主体进行有价证券的发行,明显违背了《证券法》,就这次发行而言,我个人感觉,无论什么层面解释,都已经是现实的触碰了各项现行法律。不仅仅是游走在非法集资边缘。而且是赤裸裸的越界行为。

仔细就这次业务来看,个人感觉分为两个行为,第一个是借款主体的借款行为,是典型的触碰了非法集资的界限,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借钱,而且是人数极多,理论上在实践中,人数超过三十人以上,金额超过一百万,基本上就可以列为非法集资的定义了。但是由于这个层面来解释的话,就是到处都是非法集资了,公安部门也管不过来,所以只好结果论,如果出现重大损失,就定性为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很大程度上又称为了结果罪,结果好就没事,结果不好,就等着司法审判。这个其实是挺危险的事情,如果经过正常的金融机构发行证券或者借贷最多就是市场机构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已。两个区别会很大。人数过多,涉及面过广,本身还都会引发一系列倒逼事件。会很麻烦。我替发行人担心结果,不知道它本身是否这个严重后果。

第二个行为问题是在于红岭创投所扮演的角色,他其实本质上是本次证券发行的承销商的概念,帮助了发行主体发行了一次债券,但是红岭创投在本次交易中没有任何发行证券的资质,这样的情况下,发行的有效性就很有问题了,非公开发行,我们一般都认为是私募,是有严格的人数限定的,一般目前认为不得超过200人,而且不得在任何公开媒体进行宣传,推广,这次大面积的网络发行,典型的私募业务的公募化,无形之中,其实是帮助了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但是在最终出现问题的时候,必然会牵涉,且无法免责。

这里必然有人说,非法集资是个恶罪,必然要取消,所以,很多人都在呼吁废弃所谓的“非法集资罪”,事实上,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罪名,他是有两个罪名成立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是集资诈骗,两个在现实中比较难予以界定,导致了非法集资成为一个比较相对容易和在一起的罪名,我个人感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可以予以废除,但是这里也要区分,如果是用于实体企业经营,都还能在理解范围之内,我们的法律其实很早前,也变相默认这种行为的,但是如果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再进行放贷的群体,可能就很难进行简单认定了。目前其实真正出现的所谓的一些案件的,更多还是集中在这个群体上,他们更多类似二道贩子,这边借钱,那边放钱,那边收不回来,然后这边就出事情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存在所谓的借新钱还旧钱,就很难认定到底是否由诈骗故意的成分在里面,而是否故意诈骗,决定罪名归属。前者罪名最高年刑十年,后者最高死刑。一线之间。

总体而言,我个人也认为,无论何种罪名,本质而言都属于经济罪,毕竟不是杀人放火,不是罪大恶极,而且这类人往往智商极高,且被诈骗的人,本身也带有一定的自身原因,例如对高利的渴望,防范意识的薄弱,很大程度上很难规定为是单方面的罪行,所以从轻判罚,应该是对的。当然如果说经济犯罪是个人意愿行为,所以不应该惩罚,我觉得是不对的,社会信息总归是不对称的,捏造虚假用途、制造各种场景骗局的行为,来欺骗借款人的行为,必然是带有诈骗故意的,如果建立在信息极端透明,且公开的情况下,借款是你情我愿的则就是典型的民事案件,而诈骗显然不是,且事实上,也带有一定的危害性,前段时间,有个老板,被人诈骗两千万,然后跳楼身亡,你能说经济犯罪一定对社会无害么?这个其实还是很难界定的。

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诈故意的情况下,现在问题其实也挺多的,关键一点是明知道不能归还本金的情况下,还继续借钱的情况下是故意为之?还是非故意为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界限,难就在难在这里,如何确定借款人是能确信自己必然能归还借款的钱,实践中的模糊点太多了。事实上,吴英从头到尾都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还钱,如果政府不采取行动的话,她说她不用几年就都还了,但你们相信么?我是不相信的,必然不可能的,当年利率超过三分、四分的情况下,就意味着你一年借一百万,用不了三五年,就要归还差不多近千万的本息,这个世界谁能做到这样的事情?必然最终就是一破了之的事情了,更多人跟着倒霉的事情。但是,建立在他认为自己能归还的情况下,他去借钱,是主观故意还是无意?我见过一个人,借了几千万去买了个搪瓷杯,坚定的认为是个宝贝,价值几个亿,这种情况下,你能认为是他故意诈骗么?好像也很难认定。

所以在司法中,一般采取的都是借款金额有多少是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如果超过一半金额以上,就属于集资诈骗,否则就可能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款。也是毫无办法的办法吧。

扯有点远了,谈谈红岭创投这次业务,很多人都认为是对传统金融的严格挑战,典型的无知者无畏,我们说了银行是因为特许经营权的保障,最终使得能抗经济周期,金融很大程度是被经济决定了,是看天吃饭的行业,个人能力是很难对抗风险的。大面积的推开红岭创投这样的业务,最终的风险点必然是极大的,我到是很想知道,红岭创投是否为本次所谓的证券发行提供本息担保,如果提供的话,必然死路一条。迟早的事情。挑战,就是个意淫产物。跟银行做一样的事情,却没享受到制度的保障,你怎么打?!打什么。如果不担保的话,借款人无法归还资金的情况下,你怎么处理和善后?!实践证明这个世界出风险是必然的,不出风险是不可能的。

从监管部门角度看,任何形式的P2P,必然是都触碰到了非法集资的领域了,但是我感觉监管部门不会对P2P采取大的行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的P2P从业都是小金额,都是很大程度的确是商业银行无法能力覆盖的领域,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因此甚至会鼓励为之,也是给政府解决一些难题,另外,就是即便出事情,影响面和波及面都有限,一笔百万以下的借款,人数多的话,必然金额就小,金额大的话,必然人数就少,总是一个能控制的,但是大金额领域,必然不是这种情况,人数和金额都上升的情况下,带来的后果是很可怕的,所以,让你去做这个事情,就变相等于干了金融机构在干的事情,这个时候就必然需要纳入监管体系,而一旦进入监管体系,很多事情就注定是不能干的,所以,我对红岭创投这个事情,表示很担忧,绝对不是好事情!不值得P2P企业去学习和模仿!另外,老周,我虽然未见面,但是一直有耳闻,也很佩服,个人建议,及时沟通,审慎操作!不要步子太大,在中国,创新任何时候都只能快半步,快半步是创新,快一步就是犯罪,谨慎之,谨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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