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栏 >

潘之凯:用未来劳动置换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

来源:时间:2016-10-24

潘之凯:用未来劳动置换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

当前在我国,一方面有几亿等待城市化的准市民,在城市里没有住房;另一方面距离准市民不远的城市有大量住房卖不出去;再一方面等待城市化的准市民有劳动力,很想就近就业却找不到工作,而远离准市民家乡的企业却在为找不到工人发愁……。可见,我国目前不少产能与产品大量过剩同城镇化过程中市民与准市民基本需求不能满足的矛盾以及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亟待解决。

经过长期探索,作者构想了一种“置换”方案,可以使我们摆脱当前的困境,并具有长远意义。本文将就“置换”的基本构想、关键环节、实施方案及现实意义加以系统阐述,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经济发展的计划性。

“置换”的基本构想与现实意义

(一)“置换”的基本构想

为了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某些盲目性、自发性和事后性,作者构想:现在的打工者、在业者、甚至待业者他们作为消费者即需求者,通过用自已的未来劳动即自己能够付出的未来若干年工龄的劳动,“置换”自己所需的现实消费资料如住房、车辆等。消费者将自己的需求申请计划提交给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可称之谓“供需均衡管控中心”,然后由“中心”汇总这些需求申请计划,再向生产厂家投标,定标后便形成了生产计划。同时,为了完成这些生产计划就需要劳动力,于是消费资料需求申请者可以就近实现稳定就业。就业以后便可将自己逐步得到的劳动收入抵交已经得到的消费资料的欠费。这样,消费资料供需之间以及劳动力供需之间便都可以实现均衡对接,从而在根本上可以避免生产过剩或供不应求现象的发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实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

为了论述的严谨和方便,本文将待城市化的消费者称为“准市民”或“消费者”;将他们今后将长期付出的劳动称为“未来劳动”;将生产“准市民”需求的消费资料的厂家称为“生产者”;将以“未来劳动”换取现实消费的全过程称为“置换”。



图1

从消费者来看,通过“置换”提前得到了消费品,这个消费品正好是生产者按“置换”计划制造的产品;消费者根据“置换”计划支付未来劳动,这个劳动正好满足生产者对劳动力的需求;消费者用劳动所得偿还提前消费的欠费,而这正好是生产者再生产的投资。在全过程中,政府既是“置换”的谋划者和导演者,也是“置换”的计划者和组织者。这所有过程都是供需双方在政府监管下执行契约的行为。

(二)宏观目标展望

“置换”从宏观意义上讲,主要有两项:

1.可以“置换”9亿多的准市民

按照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即80%的人成为城市“市民”,那么13亿中国人口中就应该有10亿人成为城市市民。如果,中国市民在2016年3月人均GDP为8280美元的基础上,每年增长8%来规划“置换”,那么,未来15年后,人均GDP将达到242804美元的水平,成为真正的发达国家。中国现在虽然有户口的市民已达4.8亿人,但按每年2万美元的高消费水平衡量,其中达标人口不会多于1亿。这就意味着“候补市民”和“不达标市民”之和将达到9亿多之巨,以下将这两部分成员统称为“准市民”,全部纳入“置换”运作中。

2、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

如果我们用较高的产出和消费水平规划中国未来的发展,那么15年后将达到的目标为:总人口16亿、人均GDP 242804美元。届时GDP总量将达38.8万亿美元,是当今美国年GDP总量16.1万亿美元的2.4倍。若15年后人均GDP为242804美元,年人均增幅为8%,15年人均累计GDP总量约为24.28万美元,按6.6元人民币兑1美元计算,人均累计产出160万元人民币,这其中包括人均应承担的公共开支。

假定每人都是“年光族”,即全部产出当年都被消费掉。那么本构想的“置换”需要给每个准市民安排出160万元人民币的消费需求,集中到能提供未来劳动的“置换”劳动者身上,使他们用未来劳动进行“置换”。准市民则将“置换”需要的消费产品、服务产品分配到整个“置换”期,向政府提出住房、汽车、彩电……等消费品及服务消费的消费计划。

作为政府专门机构的供需均衡管控中心汇总这些准市民的消费计划,再按支付未来劳动者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以平均,就可以确定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化等值报酬水平。最终,每个参与“置换”的劳动者,在支付社会平均劳动后,获得的货币化等值报酬一定能支付计划消费总量所需要的费用。这也意味着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消费在保持平衡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快速均衡增长。

(三)现实意义

1.破解经济困局

“置换”是一条破解当下沉重的经济下行压力的可行之路。对于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人而言,只要有未来劳动即今后长期能够付出的劳动,就都可以通过“置换”在各自计划“置换”的消费品生产企业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都可以通过“置换”提前满足自已新的消费需求。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就可以打通需求侧和供给侧之间的阻隔,破解经济下行困局。

2.确保充分就业,是普通劳动者受益的共享之举

“置换”是让下层的普通劳动者受益的惠民工程,不需举债,没有扛杆,呈现的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工作做,有工作的人都能得到一定水平的消费,符合中央提出的“共享”这一新发展理念的精神和要求,也可以说这是突破经济下行变局的重要举措


“置换”的核心与关键环节

(一)“置换”的核心:未来劳动是“置换”的最好资产

农民工普遍拥有宅基地、有可以流转的集体耕地,但这些依据政策可以流转的财产都是一次性财产,无法构建有持续效力的“置换”交易资产。只有具备以下“四性”的未来劳动,才是“置换”中最好的资产。

第一,未来劳动具有普遍性。它是包括现有不达标市民在内的所有准市民都拥有的“资产”。

第二,未来劳动具有持续性。它不像宅基地,出卖一次就没有了。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存在,人的消费需求就存在,就会有未来劳动可以“置换”。

第三,未来劳动具有互动性。有了消费需求,就需要有劳动者来生产,准市民的未来劳动正好是这种人力资源的持续供给者;生产者需要有持续不断的消费需求,能提供未来劳动的劳动者消费需求源源不断;生产者希望生产的消费品有批量,而这种由未来劳动置换的现实消费计划,内容总是以现已存在的消费品为“样本”;由这种存在样本为蓝图汇总出的消费品订单,一定有成熟性和批量性,是一种最适合规模化生产的订单。

第四,未来劳动具有计划管控下的均衡性。用未来劳动置换现实消费,只要我们用科学方法进行规划、用经济手段进行干预,这种累积的消费需求就可转化为均衡且持久的消费、生产和就业计划。

政府设置的供需均衡管控中心,可以要求每个“置换”者对未来若干年消费内容按支付未来劳动量的进程进行分段安排,提出每月、每季、每年的“置换”计划,再由管控中心编制出可实施且均衡的供需计划。

(二)应避免的误区:“置换”过程不是商品交易过程

“置换”不是通常的商品交换,与现在的银行“按揭”也有本质区别。银行“按揭”是银行不负责借款人还款安排的商业行为,而“置换”则是政府保证“置换”者稳定就业、保证“置换”者偿还能力的计划行为,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置换,是既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又避免少数人从中获取暴利的计划市场谋划。

据此,“置换”需摒弃商品交易的思维模式。比如,在现行的市场交易中,任何经营活动都有风险,即使已经签订的商务合同也存在履约风险。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做任何要花钱的事都需要有人冒风险“投资”。而“置换”是一种带计划性的政府主导改革举措,是政府通过计划实现的支付劳动和获得等价劳动产品(包括服务)的有序过程,具有确定性和严格的计划性,“风险”可达最小化。“置换”启动所需要的资产投入仅仅是促成“置换”的催化剂,而不是需要冒风险的“投资”。资产投入也仅限于启动“置换”时期,并不需要长期投入,因为“置换”启动后自身周转资金会自动保持充裕。

(三)“置换”中应该把控的关键环节

“置换”过程既有计划行为,也有市场行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过程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供需均衡管控中心通过招标选择生产者的过程是竞争性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消费者选择了消费品后,消费品生产中生产者必须安排多少人就业和消费者必须用支付未来劳动“置换”自己确定的消费品是硬性的、计划性的。要把握好计划和竞争的分寸,保证“置换”成功,至少要抓住和把控好如下10项关键:

1.用“置换”提供稳定就业

“置换”消费品并不是自由流通商品,而是只能用准市民的未来就业获得的收入购买的“劳动量代价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折算出的等值消费产品和服务消费品)。“劳动量代价品”与现实的商品是两种不能等同的物品。比如,现有的三、四线城市已经存在的滞销商品房。从本质而论这些已经建好的房产不能成为“置换”用的“劳动量代价品”,因为这些商品无法再容纳劳动者就业。只有还能“置换”准市民就业的产品才能成为“劳动量代价品”。

也可例外,牵住“就业”这个“牛鼻子”,经过政府的精心计划,可以将现有的滞销商品房转化为“置换”的“劳动量代价品”。举例说,通过政府精心规划,用这些滞销房产出售后带动起能容纳“置换”准市民就近就业的延伸产业,如配套的交通业、歺饮业、服务业,通过这些可容纳劳动者就业的延伸产业来安排“置换”者就业,同样可以将这些滞销的房产变成“置换”的“劳动量代价品”。

2.就近提供就业机会

“置换”如果放弃对就业地的计划管理,必然会重复己经出现的错误:大城市能提供就业,但生活费用太高,无法生存,且“留守儿童”病、大城市病、地区差距扩大病等等社会病症无药可治;小城市生活费用不高,但缺乏就业岗位。

就当前的就业态势来看,多数打工者,即首先应该城市化的准市民找到的工作都在远离家乡的地方,多数不“就近”。如果不采取计划的办法进行干预,将无法顺利完成“置换”任务。

“置换”构想为多数准市民就近就业提供了可能。“置换”构想的根本思路是用生产“置换”者自身使用的消费品来为自己提供就业机会,又用这种就业收入支付用于自身消费品的费用。这里,生产的消费品是自己用的,在哪里生产并没有硬性要求。这就意味着只要政府能就近布局用于“置换”者自身消费的消费品生产,就可以实现就近就业。

3.“置换”报酬管理

参与“置换”的消费者,在支付未来劳动取得报酬时,按“置换”计划应该支付的已经获得消费品的偿付金,会由生产者直接代扣并上交专管帐户,不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本人。避免消费者使用这部分报酬去购买非“置换”商品,以至于无力偿还“置换”的欠费,打乱“置换”的实施计划。

4.保证和限制“置换”中的利益

“置换”是有竞争的计划行为。为此,第一要避免竞争过程的价格战,保证生产者承担安排就业责任后有合理的利益;第二由于“置换”是在政府权威主持下实施的,任何生产者和其他参与者都不应谋求“置换”中有超越合理界限的暴利。

“置换”是一项计划性非常强的经济活动,所有“置换”产品自生产订单确定之时起,就有明确的具体对象,有可精准测算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这就意味着“置换”产品的定价权不一定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如果我们选择产品竞标价格由第三方精准计算后统一在地方政府招标中实施,那么,不仅可以保证“置换”不会有暴利也不会没利,还可以通过招标中加权措施将竞争引向产品质量、服务的提高,引向更好的就近就业安排。

5.保障“置换”者的无障碍流转

“置换”实施过程中,生产者生产什么产品是根据消费者提交的消费置换计划汇总后显示出来的,有很强的计划性,但也会有极大的变化性:一段时间由这部分专长劳动者生产这种产品,另一段时间需要由另一批具有另种专长的劳动者生产另一种产品;这个阶段这个生产者中标,另一个阶段由另一个生产者中标,……这里都涉及“置换”劳动者工作地和工作单位的频繁流转。如果每次劳动者转移都要通过现行的人员招聘、人员辞退法律程序完成,“置换”构想就很难落实,所以要保证劳动者无障碍流转。为此,“置换”通过各地政府创建有竞争的“劳动力基地”,来实现劳动力的流转会方便些。。

6.保证宏观调控能力

其一,“置换”价值调控。住房历来是中国人以至地球村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未来劳动置换品。从更均衡就业需要出发,社会成员用适当多一点的未来劳动“置换”住房,在当前来说不是不利的,换言之房价适当涨高对当前社会均衡发展是有利的。问题是房地产中超出合理利润的那部分溢价不能流入房地产商的口袋里,因为房地产在“置换”中的溢价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计划调控的结果。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设计“溢价”(即房地产中超出合理利益的那部分利益)所产生的盈利要全部上交国有“置换”基金帐户,用于“置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补偿,用于劳动力在流转中短暂失业的补助,甚至用于公共服务事业中未来劳动的“置换”。

其二,建立多种有效的调控手段。“置换”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贯穿在全过程:什么样的人有“置换”资格,标准制定得越低,参与人就越多;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多少等值货币来量化,将决定同一个“置换”者能从社会换回多少消费品,将决定人均GDP的增速;“置换”计划允许置换者根据变化调整,但调整周期长短对“置换”有影响:调整周期越长,违约出现的概率就可能越大。

7.做好地方政府的“置换”招标

“置换”中的地区招标是政府计划干预“置换”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体现生产者进行公开公平竞争的重要关键。

准市民要用自己的未来劳动“置换”消费品,首先需要向自己意愿地政府的专门机构供需均衡管控中心提出“置换”申请和“置换”消费计划。管控中心进行汇总后,制定出消费、生产、劳动力置换计划,再进行公开透明的招标。“置换”招标公告除正常招标内容外至少还应包含下列各项:

(1)随标必须安排的就业标的:企业生产这批订单时必须安排多少“置换”人员的就业时间,即用“产品 就业计划”来招标;

(2)强制代扣并上交的“置换”人员偿付金额度;

(3)由第三方核定的包含合理利益的价格和总价值;

(4)当地生产企业的中标加权比例。

有这样一种情况:生产者在中标的合同中,承诺了安排就业的人数,而这个生产者原本在企业中已经安排了一批准市民的工作,且这批准市民也参加了“置换”经济活动,那么这批准市民应是可以顶替合同就业指标的;但如果这批准市民没有参加“置换”那就不能顶替就业指标。

招标时将采用割断关系链的招标办法运作,即招标专家组成员是招标前从全国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的。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是招标组织者,但没有投票权和干预权,而且招标过程是在公开环境中进行,外界可看、可听、可查。

8.“置换”过程的调整

“置换”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过程的有一计划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但所有的调整都不能离开以下原则和目标:

(1)调整要符合“置换”的目标和方向。

(2)调整要有利于保障“置换”准市民的利益。这就是说当“置换”者的利益与其他利益方有矛盾时,要保护“置换”者的利益。只有“置换”者受益了,“置换”才能成为执政为民的一种可行谋划。

(3)调整要不损害“置换”秩序。“置换”是个一环扣一环的系统工程,关键环节的错乱会导致整个“置换”的失败。

(4)调整不能以政府计划的信誉为代价,而必须在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调整。

9.“置换”起动资金不是投资

由于“置换”有很强的计划性,应该用政府主导的“置换”基金作为“置换”起动资金。不应该用市场谋利的“投资”筹措资金。

10.不允许政府人员对“置换”随意干预

“置换”实施过程中虽然有大量的计划行为,比如“置换”消费品的归类汇总、分地区招标等等,但所有这些行为都应该是在一定规则下的规范行为,不允许政府人员对“置换”随意干预。

“置换”构想的实施方案

(一) “置换”对象

现在已有工作的城市打工者、就业者都是“置换”对象。按照“置换”要求,要成为准市民首先就要找到工作。一旦达到标准就有资格提出未来的“置换”计划,就有机会提前过上满意的生活。“置换”对全体社会成员始终开放,甚至可以扩展到尚有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

(二)“置换”量的确定

“置换”是在政府强有力干预和保证下的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相互置换。现在还没有更好的既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便于量化和流通的类似“币”的经济衡量单位,还只能用传统的货币多少来量化“置换”中的劳动量。如何将劳动量进行货币化折算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研究。

作为一种过渡,“置换”以现在或今后第一次就业时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由其本人提交未来15年(或直到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劳动年限)的消费计划。消费计划允许多个就业人员共同提出,还可以同时加上其他“自有资产”。消费计划包括住房、家具、电器、生活消费、服务消费等等所有消费内容,但所有消费计划之和应不超过本人或合作体按当前收入计算的总收入加上其他“自有资产”的总数。由于“自有资产”是不需要安排就业的“置换”资产,可以在“置换”中作为公益劳动“置换”。

(三)消费计划违约处理

准市民在实施“置换”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不能完全履约是完全可能的。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准市民因意外无法再履行后续支付未来劳动的义务。为解决这类问题,作为政府专门机构的供需均衡管控中心应首先设立“异常处理基金”,进行最终损失的托底承担。当“置换”对象无法履行约定应支付的劳动时,首先由准市民自己处理:其一可以借用其他劳动者的未来劳动继续履约;其二也可以扣除消耗后由政府收回房产及其他可用财产履约。当本人完全无力履约时,剩余部分则从政府设立的“异常处理基金”中列支。准市民其后再就业时,允许在扣除消耗及违约罚款后用现金或后续劳动赎回。

(四)“置换”计划的调整

依据“置换”过程出现的收入、支出变化,允许准市民对未实现的“置换”内容进行调整。既可以根据收入的增加调高未实现部分的“置换”计划,也可以调低或撒销还未实现的“置换”计划。当调整计划产生损失时,由责任者作经济补偿。

(五)消费、生产和就业计划的编制

“置换”者向就业地政府供需均衡管控中心提交未来的“置换”消费计划,并由“中心”负责汇总和平衡,制定出消费品生产计划和 “置换”人员就业计划;该计划中与具体“置换”者相关的内容应反馈给“置换”者确认后签定契约。有了双方确认的签约计划,即由“中心”招标实施。当协商确认过程中有矛盾时,需通过再计划和再确认流程,最终形成一个动态修正的生产者、“置换”者和地方政府供需均衡管控中心都同意的均衡发展计划。这个计划就成为各方在“置换”运行中必须共同遵守的信条。

最后应该说明,本文提出的“置换”构想和运作方案,都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为了使它能够成功推广,作者衷心希望能够在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便取得经验后尽快得以完善和普及。

潘之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曾在国企、研究单位、国家机关工作过,现为北京纳衡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