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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生:如何管理“资金池”更有意义

来源:时间:2014-07-24

刘迎生:如何管理“资金池”更有意义。


两年来,互联网金融世界如火如荼,其中P2P网贷行业更是无以复加的火爆。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巨头、国资企业、创业者纷纷涌入,整个市场鱼龙混杂,很多概念、信息被误传,甚至错误解析。此时,业内专业人士的声音意见更贴近事实真相。

日前,江川金融股份公司董事长刘迎生先生接受了和讯网的专访。刘迎生先生多角度阐释了资金池的含义。他表示,对于P2P网贷管理而言,与其说不能建立“资金池”,倒不如说如何管理资金池,稳妥管理资金池,相对于禁止建立资金池,更具有切实可行的现实意义。其要义是,“资金池”本身不应该被禁止,资金池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才是监管的核心所在。

1.网上看到了您起草的《P2P条例》(建议稿,下同),很有见地。请问您是出于什么目的起草《P2P条例》?

几年来,由于P2P行业缺少监管规则、行业规则,市场整体比较乱,这样“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投资人而言是极其不利的,而且很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看到这些后,我作为风险管理领域的业内人士,又有金融服务律师的职业背景,因此就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角度,拟一份P2P条例,引发大家的分析论证,这无疑对P2P规则的形成是有好处的。《P2P条例》的内容基本上囊括了市场上大家热议全部核心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少法律词汇,可能比较晦涩,因此需要大家详细解读。

2.建议稿中有一个关键词“许可证”这里指的是牌照吗,近期有消息称,对P2P网贷监管已经明确放弃牌照制度而是采用采取内容监管,对此您怎么看?

“管理类法律”上的监管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是通过“许可证”进行“主体”监管,另一种不发证的“行为”监管。今后,监管部门如果走发证监管的路,银监会发证,只能发“金融许可证”,但如果这样,就意味着P2P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目前来看P2P还不成型,这种发证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行为监管的思路目前看来比较可行,但难度较大。目前在中国很多信息很难汇集,银监会如果监管P2P,由于P2P当前没有门槛,数量繁多,因此监管成本会比较高。《P2P条例》采取许可证制度,是预示未来的方向。

我个人预测,未来P2P的监管思路可能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不发金融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主要的监管者是各省的金融办。

3.目前国内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其建立和动用资金池,您怎么看?

长期以来P2P行业存在一些欺诈、误导的情况。个人认为,从资产管理的角度,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资金管理是必须的,那么是否意味着不能建立“资金池”呢?显然不是。所谓资金池,是P2P平台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公司所开立的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资金、放款、还款。资金池方式饱受诟病的问题不在于资金池本身,而在于资金池中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因此,单就资金池本身来说,无所谓好或者坏,某种意义上建资金池更方便汇集投资人款项、放款、收款,更便于结算操作。只有当资金池里面资金的支配权被滥用的时候,资金池才被定义为有坏处。

所以资金池问题的关键,应该是让P2P公司不能随意使用资金池里面的资金,对投资人的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而不能一味地禁止建立资金池模式。所以我在《P2P条例》里面写到,P2P机构应在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存放放贷人资金并用于结算的“存管账户”,只有符合放款规则或规定的时候,钱才能通过存管账户放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的时候再还到这个账户。这个结算过程,需要存管账户的开户行给予充分的监管。

《P2P条例》里,存管账户一定要被设成“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与一般的存款账户相比,更利于投资人资金的保护。依据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不是受托人(P2P机构)的财产,而是委托人(投资人)的财产,P2P公司作为受托人只是代管。设一个信托账户就可以排斥、抗辩其他债权人对P2P企业本身债务的追索,将P2P机构的债务风险与投资人资金隔离开来。

所以我的观点是,建立资金池本身不应该被禁止,资金池里面资金的使用才应该被严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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