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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解决信托活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来源:时间:2014-06-19

必须解决信托活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从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后,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但随着其发展的壮大,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而在此过程中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律加以完善呢?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表示,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一来缺乏制度,二来商业贿赂横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也很重要。

作为《信托法》的主持制定者,江平在担任《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后,他参加了多次有关信托实务状况的座谈会,对中国的信托业状况有深入了解。如今,他虽然已经年过八旬,但仍在关注信托业的发展。

到目前为止,虽然信托业务发展的速度已经超乎当初业内的预期,但在制度设计,包括法律完善等多个方面,业内普遍认为进展不大。

江平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的信托制度能否成功,一是基于信托自由,二是(信托)信用基础之上,但目前这两个条件在中国都较欠缺。解决中国信托发展所需要的“自由”诉求,关键是完善信托制度安排。江平表示,必须解决信托活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问题。

信托一直被认为是金融“坏孩子”,总是游走在边缘地带。英国的信托制度一开始就是规避法律的,或者说从英国的制度来说信托制度是完全独立的,它作为衡平法的这一套制度,跟普通法没有什么区别,甚至通过信托制度合理避税都是合法的。

江平认为,这在中国是绝对不行的。信托法上有一条,如果信托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就是违法的。如果不加限制,人们就会完全以信托这种形式掩盖非法动机,如偷税漏税,企业之间的信贷问题,破产的时候逃避财产等等。

但他同时认为,被制度管得太严,显然又限制了信托品种的扩大与发展,所以这是比较难做取舍的问题。这个问题无论从法律,或者解释法律上都需要加以完善,至少要明确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目的的一概不能做。如果认为法律上不合适,可通过法律来完善,例如在税收上完善制度,有免税就不能再偷税漏税,信托制度完善更多的应该是在追求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对于风险,江平认为,应更多的从机制上减少风险。他主张要开展信托财产登记。即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财产转交给受托人时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登记以及信托基本内容的登记。 其中包括设立信托、信托管理、信托终止等整个过程涉及的所有信托财产的登记。

最后,江平始终认为:“一个国家的信托制度能否成功,一是基于信托自由,二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 信托是一个建立在高度自由和高度信任基础上的产物”。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