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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税收

来源:时间:2021-09-08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税收一直是一个有趣的话题,特别是当涉及到那些流动性更强且每年从不同司法管辖区赚取收入的个人时。

运动员和演艺人员通常赚取各种收入,包括表演费用、锦标赛奖金、赞助、广告等。了解如何对收入进行分类是确定哪个国家有权对其征税的关键。大多数类似条约条款所依据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OECD MTC”)第 17 条将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个人活动所得的主要征税权分配给从事此类活动的缔约国,即,到源状态。另一方面,OECD MTC 第 12 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将排他性征税权转让给个人居住的缔约国。

鉴于对体育和娱乐活动的个人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征税权的不同处理,能够正确地对此类收入进行分类很重要,但有时,这并不总是那么容易。OECD MTC 第 17 条的评注清楚地阐明了与第 12 条不同的本条规定的收入类型:

首先,没有“艺人”的定义。这篇文章包含了许多并非详尽无遗的示例,例如剧院、电影、广播或电视艺人或音乐家,但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评论澄清说,该术语不包括来访的会议发言人、表演模特或行政支持,如摄影师、制片人和导演。

与“艺人”缺乏明确定义类似,“运动员”也没有定义。然而,评论确认它不仅限于传统体育赛事的参与者,还包括高尔夫球手、骑师、足球运动员、板球运动员、网球运动员和赛车手。本条也适用于从台球、斯诺克、国际象棋和桥牌比赛中获得的收入。

第 17 条的评注第 9 段深入探讨了收入是否包含在第 17 条或其他条款中的问题,无论是第 12 条(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第 7 条(营业利润)。重点是有关国家的收入与活动绩效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如果存在这种密切联系,并且如果不是在该国进行特定活动,运动员或演艺人员可能不会获得该收入,则该收入将属于第 17 条的范围,主要征税权分配给来源国。

虽然知识产权使用费通常由第 12 条涵盖,但一般而言,广告和赞助费不属于第 12 条的范围。如果与广告和赞助收入有密切联系,则广告和赞助收入将属于第 17 条的规定。在特定国家的表现,或根据第 7 条(商业利润)或第 15 条(就业收入)的规则,如果此类接近收入不能归因于任何特定表现。

“评论中还涉及图像权公司。再次,人们需要了解为使用艺人或运动员的姓名、签名或图像而支付的任何费用是否与给定状态下的表演密切相关。如果不存在这种联系,则第 17 条将不涵盖这些付款。

鉴于各国对非居民征税的困难,由于本条赋予它的权利而可能在来源国征税的付款通常通过从付款总额中预扣税的方式征税艺人或运动员。鉴于来源国的非排他性权利,艺人或运动员也将在其居住国征税,并通过抵免或免税的方式提供双重征税减免。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