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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遗产税

来源:时间:2014-05-28

激辩遗产税。

遗产税再次掀起波澜。

上月底有媒体报道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但9月30日,刘桓在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公开声明,否认曾就“遗产税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接受过采访。

遗产税是否应被提上日程,有没进行讨论或者试点征收的可行性,又有哪些因素在推动遗产税最终面世?经济观察报就此采访了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和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李华。

经济观察报:遗产税的开征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比如福利、资产评估等,现在中国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冯俏彬:开征遗产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若干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财产登记制度,现在我们已经有了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房产实名制等,所需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其次是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其中又特别是不动产进行估值,需要逐渐提高有关方面的管理水平。此外还需要完善遗产继承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与主要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逃税避税。

上述制度中,有的已经存在但需要进一步健全,有的处于局部的试验和探索中,还有的是空白,但所有这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国家制度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本身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遗产税的开征,或许将与现在正在进行的其它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动以上制度的逐渐完备。

杨志勇: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做好税制设计工作,比如哪些类型的遗产列入,哪些则不列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的选择应考虑税收征管条件,还应考虑税制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

如果遗产税纳税人因缴纳遗产税,导致只能在短时期内变现遗产,这样的税制就可能严重影响效率。特别是,所继承的遗产是正常运行的企业,但纳税人缺少现金,短期内变现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是选择总遗产税制,还是选择分遗产税制,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总遗产税制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但是如果遗产税开征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话,那么只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额缴纳遗产税,这样的分遗产税制更为合适。

李华:遗产税是一个从价征收的税种,毫无疑问,遗产税的开征需要清楚地获悉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所以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并且充分考虑社会民意和社会习俗,也就是说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当前,最为迫切的应该建立财产登记制度,避免仅课征于普通老百姓的财产,造成逆向调节的不利局面。

经济观察报:未来动议开征遗产税,主要是会考虑解决政府增收还是实现其他的价值取向?

冯俏彬:我认为,应当是针对当前现实的收入分配与财富状况,通过研究、讨论遗产税,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抚慰大众心理。换言之,其政治意义应当高于其经济意义。

从我们的研究看,在很多国家遗产税都不是用来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有些国家遗产税时征时停,往往与其政府的执政理念密切相关。当然,强调这一点,并不是说遗产税完全没有经济方面的功能,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目的。

杨志勇:应该准确认识遗产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遗产税收入越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越大,但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并不主要体现在遗产税收入上。

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多在慈善捐赠和其他公益捐赠等方面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只要个人将财富捐出并用于慈善等其他社会鼓励的用途,财富所有人在死亡时就可以很轻松地减轻甚至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

李华:遗产税是一个解决贫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有益补充。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取向毫无疑问是解决公平问题,而增收只能是一个副产品,因此遗产税不应该是一个大众税种,而仅应面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筹资作用不能有太高的期待。

经济观察报:开征遗产税会不会加剧中国企业家资产流到海外?

冯俏彬:短期而言,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资产集中向国外转移等,但长期而言,则不一定。因为资本是“世界公民”,即使不征遗产税,资本也会在全世界流动,实践中很难甄别有多少资本流动是由遗产税驱动的。

而且,资本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资本选择在什么地方停留,主要还是要看这个地方的投资机会、产权制度和政治经济环境等共同形成的投资环境,遗产税只能是其中一个因素。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多数都开征了遗产税,财产所有人不在此处交税,也会在彼处交税。因此在经过一个短期的冲击性反应后,遗产税对于资本外流的影响就会逐渐减少乃至消失。

杨志勇: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加大调节力度,累进税制且设定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带来资本外逃。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