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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巧用会计核算织面纱

来源:时间:2014-02-28

重庆燃气巧用会计核算织面纱。

2013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批IPO财务抽查企业名单,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赫然在列,不久之后重庆燃气顺利通过核查。11月30日,证监会宣布IPO重启,但重庆燃气上会状态依然是暂缓表决。

根据重庆燃气公布的招股书显示,重庆燃气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毛利贡献情况如表-1;与此同时,重庆燃气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业务收入贡献情况如表-2:

表-1(单位:万元)

表-2(单位:万元)

由以上两表我们不难看出:贡献不到4%一次性入网业务拉升了近27%的业务利润;贡献不到19%的燃气安装收入产出了近69%的业务利润;而与此相反,贡献超过80%的天然气销售业务仅产出了30%的业务利润。更有趣的是业务增长趋势和利润贡献趋势的反向:重庆燃气从2009年至2012年6月,天然气销售业务所占比重逐年增加,由2009年的73.7%增加到2012年的80.72%;相反,天然气销售贡献的利润却逐年减少,由2009年的46.07%下降到2012年的30.05%。

据重庆燃气招股书第35页注释给予的解释为:

据相关资料显示,重庆燃气所销售的天然气产品和提供的燃气安装服务,均为政府进行统筹考虑后采取的双轨制定价模式而定价,即基于重庆燃气的排他性经营许可,政府对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进行了一揽子定价安排,具体通过天然气产品零售价格、燃气安装服务价格和燃气初装费三个定价因素对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进行了补偿,在天然气产品进销差价收入难以弥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巨额的资金投入时,向用户收取了燃气初装费。由此可以说明燃气初装费是另一种形式的天然气零售价格补偿,与天然气零售价格是捆绑且难以分割的,无论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2006年8 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渝经环资【2006】39号)还是广东进行的天然气零售价格改革试点,都说明了这一特性。而重庆燃气将燃气初装费作为独立的一项业务单独核算其目的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尚勤普慧资深咨询顾问齐宪臣表示,重庆燃气向当地政府和居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多因素合约,即通过多种定价因素来获得补偿。对于这种复杂的交易模式,不能单纯的进行常规收入确认和会计核算,需要根据业务实质结合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仔细分析认真判断。而重庆燃气的这种财务核算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据同类已上市公司公布资料显示,燃气初装费收入没有相对应的独立产品销售或者服务,居民用户之所以会支付该款项是为了购买天然气。初装费本质是消费者购买天然气前必须支付的一笔产品价格补偿,是燃气公司产品定价的另一种形式。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燃气初装费收入应根据其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特点,确认为递延收入,待其建设形成的相关资产(主要是管网)建成投产后,按照配比的原则,采用相同的摊销(折旧)方法,抵消相关资产日后的折旧成本。而重庆燃气为何偏偏采用财会[2003]16 号文件规定,其意图是无意还是故意为之,不得不让人心生疑虑。

对上述事实,中国会计协会的余教授表示:在当地消费大众无法选择只能被动接受的前提下,重庆燃气在会计政策运用和收入确认原则上采取了扭曲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不能准确、合理的反映公司业务实质,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误导政府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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