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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备案办法:PE/VC机构态度积极 存待商榷之处

来源:时间:2014-01-20

私募登记备案办法:PE/VC机构态度积极 存待商榷之处。

争议多年的PE监管权在2013年正式划归证监会,此后私募股权市场进入监管真空期,昨日基金业协会出手破题,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7日起正式施行。

对此管理办法,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认为其初步构建了新的监管体系,但文件层次较低,并且一些细则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条款,也有待商榷。

一位知名外资VC高管对ChinaVenture表示,希望监管层首先明确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边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多数PE/VC机构对注册与备案的态度较为积极,但也有一些条款尚待厘清。

2013年初,曾有弘毅投资、深创投等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首次被基金业协会正式吸纳为会员,而后陆续有一批PE/VC机构获得会员资格,此次基金业协会发布《办法》,将正式启动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工作。

律师解读:文件存待商榷之处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负责人郭卫锋对ChinaVenture记者表示,自去年6月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权调整后,发改委备案停滞,行业监管陷入一个短暂真空期,此次基金业协会文件出台初步构建了新监管体系。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市场便曾传出消息,称证监会正在推动私募基金相关法规上升到国务院层面,以强化效力。在郭卫锋看来,正因高级别条例短期未能出台,所以此次先从协会层面发布管理办法,而这无疑将面临文件层级较低,监管力度有限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强制要求私募股权机构备案,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这是因为协会层面文件没有强制性约束效力,“目前只是非现场监管范畴,但从会里的角度肯定是是希望大家都来备案,未来(备案工作)有可能是强制性的。”

另外,《办法》中关于从业人员资质问题表述也不甚清晰,其中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前发改委监管时期,从业人员并无资质要求。据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该条款的背景是,证监会原本对私募基金从业并未有资质考核计划,但却受到公募基金方面反弹,因此加入这一条款。

在郭卫锋看来,《办法》也缺少其他部门和地方监管的配合,能否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尚存疑问;而存量和新增基金、不同类型基金之间的差异备案监管也有待细化。

基金业协会此文件监管导向与此前刚刚发布的新股发行办法也如出一辙,设置免责条款,不做价值判断。《办法》显示,协会刊登的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机构反馈:态度积极 推敲条款

《办法》出台之后,从机构层面的反馈来看,对备案工作态度较为积极,但同时也涉及到一些条款推敲。一家外资VC高管对记者表示,作为以管理美元基金为主的机构来说,首先希望明确监管层对投资业务的监管边界。

文件对指导对象的表述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郭卫锋对此解读为,只要是在境内设立并以私募形式募资的机构管理人,不论其后端产品是PE、VC、FOF甚至是天使基金,包括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可能都会纳入此范畴。

《办法》中另一个颇受人关注的条款在于年报要求,文件中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每年4月底之前申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这一条款接近上市公司监管中的年报披露制度,IDG资本合伙人章苏阳对此认为,机构通常对自己的财务状况相对敏感,并且私募股权机构不在公开市场上,因此报告理论上应仅供监管层面参考,不涉及公示。

从一直以来处于较为严格的监管下的券商直投的例子来看,年报披露不会涉及公开,一位券商直投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上交的年报一般仅限于协会与证监局内部流通。此外他表示,对券商直投来说,此前多已在基金业协会处进行过注册,此次《办法》出台,后续会再陆续补充一些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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