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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介入土地流转 “试点式”全新升级

来源:时间:2013-11-25

信托介入土地流转 “试点式”全新升级。

土地流转信托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就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闭幕,各项改革纲要也得以公布。而全会公报中“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表述,被业内认为是土地流转信托的重大利好,这种信托介入土地流转的模式未来空间巨大。

中信、北京信托模式各有千秋

中信信托于今年10月推出了国内首单土地流转信托——“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北京信托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推出了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即“北京信托·土地信托之无锡桃园村项目”。

与中信信托模式不同,北京信托模式为,村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该机构作为委托人集中代表入股村民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北京信托再将土地租赁给阳山镇桃园村水蜜桃种植大户成立的水蜜桃专业合作社,此合作社全体股东均为该村有种植桃树特长的村民;在中信信托模式中,A类委托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另外,中信模式中引入了第三方服务商,即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土地流转后的开发经营、招商招租等工作。

有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两种模式各有特色,北京信托模式中,种植大户的股东和员工皆为当地村民,充分体现村民自主决策、自主开发的特点;中信模式中,当地村民也可选择成为第三方服务公司的雇员并在委托后的土地上进行劳作,引入的安徽帝元虽然要获取整个链条中的一部分费用,但对流转土地的开发整理、招商招租等工作,更能在战略和经营上发挥有效作用。

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信托介入土地流转的模式中,一边是专业的农业服务公司,一边是农民,信托公司居于二者之间,相当于平衡点,对效率和公平进行有效的平衡。信托参与土地流转,能够在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农民既不失去土地,又能持续从土地中获益,土地实现有效流通。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能够把僵化的土地转化为具有活力的资本,使得不能挪动的土地财富变成可携带的流动的财富,在实现了人、信息和知识的流动,并且向僵化的土地注入法制、秩序、科技和知识后,可以实现土地产出的提高。

土地流转引入信托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在上述信托公司人士看来,土地流转信托的思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十分契合。

格上理财研究员王燕娱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表明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土地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如何让农民受益于土地,受益于土地流转、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是未来十年的重心之一。对于蒲坚“土地流转信托可以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分开,实现三权分离”的表述,王燕娱认为,这是其他土地流转模式所不能代替的。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引入信托制度,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财产保护和财产管理功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可以让产权充分市场化,实现土地流转的公平与效率。”北京信托首席研究员刘向东博士此前对本报记者表示。

信托凭借独有的灵活制度优势,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试点式”的全新升级,也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提供了新的方向,多家信托公司均有意涉足土地流转信托,但在中信信托副总经理张继胜看来,盲目机械地推广土地流转信托并不可取。

“基本架构可以复制,但应因地制宜,不能机械推广,要坚持所有权、承包权和农地性质不变以及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前提进行探索。”张继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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