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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创始人如何保护公司的控制权

来源:时间:2013-08-27

法律解读:创始人如何保护公司的控制权。

创业投资模式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企业投资模式,它主要是由两类股东构成:一类为创始人,他可以没有钱,但是他要有管理能力和创业激情,他负责把企业做强做大;另一群股东为投资人,他们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他们主要为企业提供全部或主要资金。

创业投资模式不同于传统企业模式,传统企业模式总结四点:

1. 股东因为投资而获得股权。也就是说,你获得股权成为股东的唯一原因是因为你向公司投资了。

2. 股东的身份和员工的身份相分离,如果你是股东,你可以是员工也可以不是;同样的,如果你是员工,你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3. 员工(包括企业管理者)只凭借他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包括奖金,工资

4. 企业增长的收益,归股东所有。

创业投资企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首先投资人投了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投资,但是他只持小比例股权,是小股东,并且不参与经营管理,创始人基本不出资,但是他持有企业的控股股权,他对企业经营管理负责,这种设计从出资义务上是不平衡的,虽然持有同样的股权,但一方有出资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出资义务。

然而,这样的设计恰恰能使创始人把企业当成他自己的事业,全力以赴把企业做好,进而然后使投资人获得高额回报。

创业投资模式实际上在商务角度是公平的设计,这个话题不做太多延伸,我曾经做过专门针对该话题的PPT。

在创业投资模式下,创始人和投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都有合理的诉求。创始人的诉求是:我应该是公司的主人,这个是创始人合理的诉求;投资人的诉求是什么?虽然公司是你的,但我的出资最多,所以我的权利也要得到合理的保障,不能失控。

基于前面两点,我们讨论下一个话题,就是保护公司控制权的一些具体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我们分成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创始人的角度,主要介绍4点:

1. 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

2. 通过期权代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3. 通过一致行动计划,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4. 通过牛卡计划,增加创始人表决权的设计,提高创始人的控制能力。

这4点是帮助创始人增加控制权的方案。

从投资人的角度,设计否决权,也就是保护性条款。这个条款也是投资人合理保护自己的制度,同时,创始人也可以在否决权的设计上,来通过设计内容的讨论来保护自己。

首先,说一下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如果讨论公司控制权,那么股权结构的初始设计,他就像一个人先天的基因一样,这个人如果先天很健康,那么后天经历很多困苦,身体基础仍然很好,反过来说如果这个人有先天疾病,后期很难好转,所以说先天很重要。当你刚刚设立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如何设计企业的股权结构,就是企业先天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其他手段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股权结构初始设计,从创始人内部、创始人和投资人这两个方面去介绍。

创始人内部,假设有3个兄弟或者2个兄弟,一起设立一个企业,怎么设计他们的股权结构?冯仑有一句话很有道理“以江湖的形式进入,以生意的形式退出”,进入的时候大家都不好意思,谁也不好意思多拿,平等吧,这种方式分的时候好分,当企业往下走的时候,首先可能存在一个能力的差异,最重要的是:彼此之间没有主次的心态。

考虑股权比例设计的问题要考虑很多方面,比如说需要什么样的人合作,自己能不能做得起来,但是我觉得这些因素,考虑这个项目在初始状态很重要,这里说的控制权是不是有个主次的问题,会在项目进行到中后期的时候显现重要性的问题,建议如果3个人一起创业,这3个人,应当有主创始人和有其他几个联合创始人,联合创始人会在一些非关键性的问题上尊重主创始人的意见,不会发生事无大小发生争吵的局面,个别的联合创始认为这个事情坚持的,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也应该讨论清楚。

另一个层次,创始人和投资人股权怎么设计。这里面,我把创始人当成一个整体,因为往往创始人内部比较容易形成统一的意见。我不建议投资人持股比例过高,比如其持股比例已经接近创始人,那么他本身就有可能对创始人产生控制权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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