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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融入官员血液 再多“新36条”都无用

来源:时间:2013-01-14

行政垄断融入官员血液 再多“新36条”都无用。

本季度的一件大事就是“新36条”细则出台的收官之战。

早在6月5日,发改委发言人李朴民宣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今年上半年,也就是6月底以前,要把民间投资“新36条”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实施细则全部出台完毕,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在国务院政令的时限和社会的巨大压力之下,最先是交通部,接着是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等6部委,到6月25日是18部委,最后关于落实“36条”新政的分解式“实施细则”如期完成。先不管内容如何,能如期出台,至少比去年公开“三公”经费预算的表现要好得多。

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旧两个《非公经济36条》,但始终无法落实实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务院不得不急令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政策”的实施细则,于是各部门密集发布文件,纷纷表态要打破行业壁垒和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增长率和医疗卫生等领域。这既是为了平衡近几年来国资强势过度扩张和民资持续受压造成的社会经济失衡,也是为了扭转今年以来经济持续下行的无奈之举。

本来,“新36条”细则的公布之日,应是民间资本欢呼雀跃、大步前进之时。然而,这样的场面并未出现,反而招致了更多的怀疑和批评。有人认为,“这些细则并不能打破诸多领域的市场准入封锁,民资进场依然受限”。有人认为,“细则不细,回避了很多重要话题和关键环节,缺乏实质内容,甚至是一种"作秀"”。有人说,“铁路缺钱了,民资进去是填坑,会被套牢”。总之,一件大好事弄得却让人高兴不起来,甚至有点啼笑皆非。

还是让我们看看一些细则的内容及其与现实的差距和矛盾吧。

5月18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但是,对民间资本如何进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未置可否。再加上铁路改革滞后,长期独家垄断,有“铁老大”之称,无人敢轻易把巨资投入。不要说民间资本无成功的先例可鉴,就是地方国有资本也斗不过“铁老大”。

原来,铁道部下放建设权,地方可以自主修建城际铁路。于是调动了地方修铁路的积极性。例如,广西筹资修建了四条铁路:即南宁-防城港、钦州-北海、钦州-钦州港、黎塘-钦州铁路,并成立了广西沿海铁路公司负责运营。今年1-4月,仅防城港运输段就完成货物到发1582.35万吨,同比增长18.6%。尽管如此,现有运力仍无法满足北部湾港口物资外运需求。铁道部支持四条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然而,扩能改造后经营权的归属出现问题。铁道部南宁铁路局给正在修建的南钦铁路等几条线路下发委托运输管理协议,要求委托方将包括安全、运营和调度等铁路运输相关业务委托给所在辖区的地方铁路局(即受托方)。尽管这是一份没有具体托管方式、没有收益分配方式、没有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被”托管文件,仅仅靠一个笼统的托管概念,就将全部铁路经营权控制在自己手中。而来自铁道部的文件似乎也给这样的托管提供了政策合法性的依据。

无独有偶。2010年,西安铁路局强行托管当地地方铁路西延铁路公司。在托管后的29天里,西延公司少收7220万元。一位西延公司内部人透露,托管后,西延公司的经营业绩从年盈利3亿元变为亏损5亿元。

尽管这样的托管不符合市场规律,也是明目张胆地公开侵权,但是,铁路系统的强势垄断地位和霸道作风,拥有铁路运营的绝对话语权。在这种情况下,民资敢进入吗?能进入吗?

也许有人会说,“铁老大”太霸道,其他方面不是这样,至少会好一些。其实,天下乌鸦一般黑。6月19日,电监会发布了支持民资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第二天,能源领域“新36条”细则揭开面纱。明确表示,“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是,业内呼声甚高的民资进入电网领域没有提及。电监会的细则内容涉及市场准入、监督电网公平调度、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电价改革等15项,但没有民资进入电网、参与电价改革的内容。再加上,现在发电行业亏损严重,民资只会望而却步,未来电网垄断,也不会因为民资引入而打破。到目前为止,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仍然难产,已经出台的几个细则对于开放原油进口权,如何与国企合作,如何实现公平经营和竞争,如何保障收益和产权等关键条款,仍然只字未提。更为吊诡的是,黑龙江气象部门为争夺新能源(如风电)审批权,竟然倒行逆施,出台了一份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限于篇幅,我们也不想再去列举更多。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已经融入我们官员的血液、侵入了人们的神经末梢。不彻底改革,能打破吗?也许我们会在这棵树上吊死。如果不能真正废除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铁运函150号令》之类的规定,并保证各个部门不再通过发布各种《条例》、《意见》、《通知》之类的东西自我授权,私设垄断,如果不能把引入民资纳入立法体系,以有法可依、易于操作的法律细则,真正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即使发布再多的《新36条》细则也无济于事。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