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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之大博弈

来源:时间:2013-01-12

小产权房之大博弈。

有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地组织修订《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倍受瞩目的小产权房问题也再次摆在立法者的桌面上。

过去十多年,围绕小产权房,政府与民众上演了一场极具中国特色的博弈,生动活泼,它将为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研究中国问题提供丰富的素材。这里,谨作一小结,供修法参考。


1、博弈的序幕:小产权房的“天时、地利、人和”

据统计,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达到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之所以能在大江南北,生根开花,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方面的因素。

宏观上,小产权房自登上舞台时,就具有强烈的道义色彩。回顾改革开放30年,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房地产发展和证券市场等重要政策上,一直为财富分配的公平问题所困扰。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启动房地产市场时,忽视了房地产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民生之本。政策的偏颇导致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丝毫没有享受到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二是土地供应的国家垄断引发高房价,使得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陷入住房困境。在此背景下,小产权房应运而生。它满足农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两个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诉求,并为舆论所鼓励,此为“天时”。

中观上,中国的房地产法律本身存在诸多的模糊和漏洞,要厘清其中的脉络并非易事。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手段,除对那些严重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强行拆除外,对于普通小产权房,也只能宣布买卖无效和拒绝办理房地产证等,不构成致命的威胁,此为“地利”。

微观上,小产权房是一块大蛋糕,吸引多方利益群体参与。除农民和城市居民外,村集体、乡政府,甚至县政府和开发商,也加入大合唱,利益共享,配合默契,对抗中央政府,此为“人和”。

占尽天时、地利、人和,小产权房初起于青萍之末,而终成燎原之势,就不足为怪了。


2、博弈的进程:政府的“黔之驴”困境

政府与民众在小产权房上的博弈,仿佛是一出柳宗元的《黔之驴》寓言剧。民众颇似《黔之驴》中的那只虎,不断地试探政府的威严和底线,而政府则明显地陷入了那只驴的困境。

面对国家严厉的集体土地政策,最初民众“蔽林间窥之,稍出近之,??然莫相知”,农民谨小慎微地将自己的村宅转让给城市居民;之后,“稍近益狎,荡倚冲冒”,村集体在宅基地上集中建房,出卖牟利;现在,乡政府乃至开发商也积极参与并主导,占用耕地,突破规划,大规模开发小产权房,已是“跳踉大阚”了。

而政府的反应呢?轻则“一鸣”,重则“蹄之”,终不敢“断其喉,尽其肉”。

在博弈中,“喊话”是政府常见的手段。例如:2008年7月城市房市低迷欲跌之时,建设部发布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表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民众“益习其声”,不以为然。

在著名的北京宋庄画家村案等一系列民事审判中,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无效,算是“蹄之”。但民众看到,所谓“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过如此。

只是在西安、济南等地,政府对个别严重违反规划的小产权房,显露威严的面目,严厉拆除。如2007年7月1日,西安市学府新苑被拆除;2007年7月10日,济南市龙栖庄园被拆除。但这些只是个别的例外。

应该承认,一向威武勇猛的政府在这场博弈中,表现儒雅,虽然窘迫得有点像驴,却让人从侧面看到,政府是基于对民生的尊重,在法律的框架中处理此事。这令人萌生出对政府的丝丝钦佩。

当然,在博弈中,民众还练就了许多高超而娴熟的手段,更令人钦佩。如“以租代售”的小产权房模式的出现,其中杭州市城仙居模式充分展现出市场所蕴含的强大生机:农户出宅基地,城仙居建乡村休闲公寓,产权属于农民,城仙居享有30年经营权,公寓30年的居住权则卖给城市会员。它将租赁权和经营权从产权中分离出来,使交易超越僵化的法律概念和禁区,展现出一种智慧之美,也让法律的落后甚至荒诞一览无遗。


3、博弈的异化:虎与灰色规则

需要警惕的是,在小产权房的道义色彩中,正逐渐渗透出愈来愈多的灰暗。在很多案例中,我们看到,“资本”参与并主导了小产权房的开发与运作,村集体组织的治理结构严重薄弱甚至瘫痪,小产权房的巨大利润落入开发商和村干部手中,原来他们才真正是《黔之驴》中的那只虎,而农民成为剧中的新角色——一群羔羊,得到的是残屑。最初那幅关于小产权房的朴素画面突然之间面目全非了。

显然,小产权房发展到今天,种种灰色规则已经滋生。法律状态愈是灰色,农民的谈判能力就愈弱,资本的控制能力和渗透能力就愈强。如果小产权房的法律继续处于灰色状态,那么,灰色规则将继续存在,正如蚊虫寄生沼泽之中。


4、博弈的未来:期待立法大手笔

这场博弈的结局将会如何?

农民在上世纪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作出了惨烈的牺牲,国家应当补偿。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潜在的市场价值巨大,国家不能再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在第一次财富分配中,通过征收和出让,剥夺农民的土地利益;在第二次财富分配中,通过国家财政,部分还于农村建设。其实,在“一征一还”游戏中,农民的利益流失殆尽,而为政府、开发商和特殊集团所吞吸。

在下一阶段以城乡一体化为背景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土地利益问题应当在第一次财富分配中解决,唯一的道路就是彻底放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将土地的市场价值从开始就坚决地留在农村,灌溉农村。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也不会冲突,国家利益——如粮食安全,可以通过规划控制和土地用途控制,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而农民利益则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充分实现。前者不是否定后者的理由。


在《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着笔修改之际,写下这些思考,只希望,在小产权问题上,政府尽快拿出大手笔,摆脱“黔之驴”的困境。

“技止此耳”?——这不是我们的政府。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