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达成此类协议之前必须熟悉财产共有的基本原则。本文讨论的是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类型。
财产共同所有权的类型
联合租赁
当财产的所有权契据通过在一个财产中提供平等份额的方式来实现统一的概念时,就是联合租赁。这种共有形式的统一性的关键决定因素是所有权的统一性,时间的统一性,利益的统一性和占有的统一性。由于这种安排是根据生存法进行的,因此,在一位共同所有人去世后,他的股份会自动转给尚存的所有人。
请注意,尽管联合租赁可能不是由无遗嘱创建的,但可以通过遗嘱或契约来创建。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联合租赁可以轻松转移。1882年的《财产转让法》第44条涉及一位共同所有人的股份转让,其中规定,受益于所有权转让的人在财产中享有与前任所有人相同的法律权利。
另请参阅:所有者去世后继承资产
联合租赁示例
Rekha,Raj,Suresh和Mangal于2012年购买了房产(当时是统一的)。
该财产以其名称(所有权统一)注册为共同财产。
每个共同拥有人都拥有该财产的25%的股份(利益统一)。
所有四个所有者都住在这所房子里(财产所有权)。
凭借共同租赁,已故成员的份额将转移给幸存者,而不是已故共同所有者的合法继承人。
整体租赁
这种共有形式实际上是共有租赁的一种变体,即在财产的共同所有人之间也通过结婚加入的申请。这种共同所有权仅适用于配偶之间的四种团结和幸存模式。如果配偶双方共同同意更改同居者或提出离婚,则这种安排中的共同所有权发生改变。
除非双方都同意这种安排,否则夫妻双方均应全部租赁,不得出售财产或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
整体租赁示例
Nitin和Mitali夫妇于2012年购买了房屋,并以合并的名字进行了注册。从那以后他们就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去世,幸存者将获得死者一方在财产中的份额,而不是已故共同所有人的合法继承人。
共同租赁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财产,但不适用其他三种统一形式时,则称为共有租赁。共同的租约也不适用于概念生存。在这种安排中,只有所有权的统一是可见的,而所有权,时间和利益的统一可能不存在。由于生存概念不起作用,因此每个共同的租户都可以转移其对财产的权益。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共同所有权协议在协议文件中明确讨论任何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将被视为共有租赁。
常见租约
Rahul,Nikhil和Akhil俩人在2010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由于Rahul支付了一半的钱,他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为50%,而其他两个兄弟各持有25%。由于Rahul在另一个城市工作,目前只有Nikhil和Akhil居住在该物业中。Rahul去世后,计划将他在财产中的份额分给其姐姐的儿子Aaryan。
上述共同所有权的类型也必须根据宗教特定的法律运作,以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继承法》所规定的同伴异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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