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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企资本被警示 四员工违规销售非自家私募产品

来源:时间:2020-02-27

宁波东企资本被警示 四员工违规销售非自家私募产品。

宁波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企资本或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宁波东企资本员工朱剑、张琼瑶、戚丽佳和杨滢荧等4人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2018年10月,宁波证监局曾向公司核实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事项,在此期间,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仍持续发生。

上述情况反映出宁波东企资本未有效管理员工,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宁波东企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述提到的张琼瑶、戚丽佳和杨滢荧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此外,宁波证监局指出,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朱剑在宁波东企资本任职,担任财富中心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朱剑参与并同时介绍同事共同参与推介销售非任职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天眼查显示,宁波东企资本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浙江东企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东企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东企控股于2014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朱静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上述行为属于基金从业人员推介销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朱剑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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