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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股东函仅七成回复 小股东权利难被尊重

来源:时间:2016-07-13

投服中心股东函仅七成回复 小股东权利难被尊重。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注册成立,今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湖南、广东(不含深圳)三个辖区开启“持股行权”试点。宗旨是通过股东身份、市场角度、法律手段,唤醒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意识,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记者近日获悉,自今年5月发出首份上市公司股东建议函以来,截至6月中旬投服中心已借助深沪证券交易所电子系统向166家《公司章程》存在“瑕疵”的A股公司发出函件。到7月11日为止,共收到书面回复115件,51家上市公司至今尚未书面回复。其中,或有部分公司因技术原因没有收到,但也有少部分公司不尊重法律赋予小股东的权利,漠视小股东的建议。

投服中心此次以“股东身份”行权的过程,折射出市场化行权维权道路之艰辛。记者了解到,上述51家未回复投服中心股东建议函的上市公司中,有28家态度友好,表示正在走公司相关程序并尽快回复;21家公司的公开电话或相关人员手机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无法确认其尚未回复的原因。记者注意到,另有2家上市公司对待“小股东”的态度不耐心,投服中心亮明自己股东身份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投服中心无法与董秘取得联系,说明行权事项。

股东建议函说了啥?

1个月前,记者获悉投服中心集中发函之事。据了解,此次对试点辖区的493家公司(截至6月初)进行各1手股票的持股行权,就是为了以“小散”身份监督上市公司治理,行使法律赋予股东的正当权利。后来,投服中心在统计分析相关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后发现,三个辖区内约有166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随后逐一发函提出修改建议。

该份股东建议函内容显示,投服中心首先表明自己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公益性持有证券并以股东身份行权维权”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建议函还称,投服中心已依法持有该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在正文中,投服中心根据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建议。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四条提出要“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但仍有部分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进行明确规定的。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明了上市公司应优先提供网络投票渠道,但现实情况并不理想,甚至有公司以各种方式故意阻挠中小股东投票。”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记者发现,投服中心上述建议函中还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等的具体建议。

个案折射行权尴尬

整理后发现,这2家沟通不畅的公司,一家是沪市主板,另一家为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据介绍,同济科技董秘接听到投服中心来电后,询问了对方身份后竟无由挂断电话,随后也没有主动打来;现代投资证券事务代表的态度则显得极不耐烦。

记者随后挑选了几家未收到函件的公司致电确认,对于没有收到邮件的原因,说法五花八门。甚至有公司表示“只认同证券交易所发的函,不知道投服中心是干什么的”等等。

按照证监会的批复,投服中心是代表中小个人投资者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公益性证券金融机构。它既是股东,也是“监管者”。

目前这些建议只是“基础性”的行权范畴,但从回复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以股东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仍很艰难,持股行权业务仍任重道远。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持股行权是投服中心的一项基本职责,对于不尊重小股东合法权益、不重视小股东合法建议的上市公司,投服中心将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持续跟踪相关公司的违规行为,采取一切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及早按照国办发110号文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其公司章程。同时,投服中心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重视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董监高也应切实履行职责,重视股东合法权利与建议,共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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