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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范市收储土地范围 明确24类土地收储与否

来源:时间:2014-08-09

太原规范市收储土地范围 明确24类土地收储与否。

8月7日,记者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提高土地收储质量和出让收益,根据《土地储备办法》及有关规定,太原市将规范市收储土地范围,明确了24类土地收储与否。

据了解,在列入收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太原市按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区别,可申请或确定列入收储范围、不纳入收储两类,对24类土地收储与否进行了明确。

其中,国有土地可申请或确定列入收储范围的包括:已经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已拆为净地的土地;原划拨使用的存量国有土地需要改变用途、停止使用或者搬迁的土地;出让土地停止使用或者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闲置、无主、低效利用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收储的土地。而国有土地不纳入收储的有:规划确定为非经营性用地性质的土地;已形成永久性违法建筑,不进行没收程序的土地:未拆除达到净地的土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由旧改办、棚改办组织实施的土地;原企业用地“退二进三”改变用途,用于安排职工生产经营的土地(居住用地除外);抵押、查封未解除的,权属不明确的土地。

同时,集体土地可申请或确定为收储土地的包括:城市规划为经营性的土地;拟申请转用、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已拆除或能够限期拆除的土地;城中村改造133范围之外的土地;政府明确规划确定为重点开发片区的土地;其他需要收储的土地。集体土地不列入储备的有:城市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违法用地处罚不到位,地上建筑未拆除或未没收的土地;权属不清、地界不明的土地;未拆迁安置的村民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的土地。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