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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宇:乐观对待开征遗产税

来源:时间:2014-05-28

付志宇:乐观对待开征遗产税。

最近叶檀女士发表了一篇题为《遗产税最终会转嫁给中产收入阶层》的文章,其主要观点是在中国开征遗产税富人容易避税,主要的纳税人会是中产阶层。本人对遗产税关注时间较长,也希望国家能谨慎对待,感觉叶女士的某些观点还是可以商榷。

首先,遗产税不是所得税。这个基本常识按理说不需要过多解释,但叶女士有些搞混了。遗产税是财产税,而非所得税,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税是对财产,即收入已经转化为固态的动产或不动产,用专业术语说就是国民收入的存量征税,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则是所得,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本身,或者说是对国民收入的流量课税。通常情况下,收入会以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形式取得,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实物,但还不能将其视为财产。按照这个标准,遗产是财产的一种,遗产税自然也是财产税的一种,而不属于所得税。

其次,逃避不是转嫁。叶女士说几乎所有的所得税都能够转嫁,不知这是理性认识还是基于感性经验出发。但是,在学理上对此有严格界定,并且刚好被她说反了。众所周知,税种按照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增值税因为寓价于税容易转嫁给消费者,是间接税,而所得税是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并不易转嫁给他人,乃是典型的直接税。叶女士可能将转嫁与逃避混为一谈了,转嫁一定要有个下家,而逃避则是免除负担本身。包括她后来所举的避税地都不能说是转嫁给其他国家或者纳税人,而只是跨国公司逃避了自身的纳税义务。

再次,税收门槛与公司大小或财产多寡没有因果关系。税收立法的一条原则就是平等,而非欺软怕硬嫌贫爱富。税收制度设计本身应该适用于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决不能区分三六九等。叶女士以苹果为例说大公司不存在税收门槛只是她个人的解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对大公司赋予免税的特权。中国传统“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已经被弃之如敝屣,近代国家的税收革命正是为了破除税收特权阶层。社会贡献再大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税法面前都应是人人平等,这才符合宪法的精神。当然,现实生活中不乏为了支持大企业或者名人擅自提供税收优惠的例子,那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另外,可以避税不等于税收无用。叶女士对遗产税的避税方式研究颇深,并用大量数据列举了慈善和信托两种途径,以此得出征收遗产税是为他人作嫁衣的结论。但是,这里边有一个逻辑关系她没有理顺。就像猫和老鼠,警察与小偷一样,世间只要有利益空间,就会有牟利者。税收学科体系中专门有一部分是税收筹划,难道因为某些税种容易避税就不应该存在了?正常的逻辑思维应是针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逃税行为不断修改完善税制,而对于那些合法的避税毋宁说是筹划则应该坦然接受。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专门有一种预算叫税式支出,就是从立法的意图来给予符合政策导向的纳税人以适当的税收优惠。

最后,遗产税的前景也没有叶女士估计的那么悲观。中国的遗产信托尚未得到法律认可,购买巨额保险免税也可以加以调整修订,而慈善事业的发展乃是我们大力倡导的方向,与遗产征税并不矛盾。更何况,就算富人会想方设法避税,也不能成为阻止开征遗产税的借口,否则就成了因噎废食。富人在国际间转移财产不会只考虑税收因素,中国尤然。叶女士还以香港废除遗产税为证说明内地不宜开征,然而不要忘了橘逾淮则为枳,内地与香港的发展道路本不相似,不必盲目效法。反过来为何不学学台湾和其他更多地区的成功经验?

当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固然有种种反对理由,但从价值取向而言并无问题。叶女士对此恐怕是工具理性大于价值理性了,我们何不抱以乐观态度,帮助政府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以达到其应有之义?

(作者系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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