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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影视产业的众筹之路

来源:时间:2014-03-10

美国影视产业的众筹之路。

众筹(crowdfunding)对于中国广大互联网用户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它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其特点在于「众」字,即融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众筹融资者多为初创企业,融资平台往往是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投资者则是广大网民。

i黑马看到,根据投资回报方式,众筹可以分为赞助型众筹、预购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赞助型众筹是指投资者可以从项目发起人那里获得项目相关产品作为回报,这种回报重点在于对投资者进行精神性鼓励;预购型众筹是指投资者的投资实际上成为项目产品的预购款,投资者可以在项目实施成功后获得项目产品;股权型是指投资者可以获得股权作为回报,与项目发起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为了保护市场安全,规避大规模的交易风险,各国对于金融管理都秉持着严谨且克制的态度,对个人或者公司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在实践中股权型众筹并不多见。

近年来,全球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十分迅速。其中,美国的众筹融资占据全球众筹融资的主要份额,其运行机制也相对完善,以全球最大的众筹网kickstarter(www.kickstarter.com)为例。

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4月,该网站致力于支持和激励创新性、创造性、创意性的活动,为有创造力但缺乏启动资金的人提供一个面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的融资平台。kickstarter在成立之初,主要为图片、电影和音乐等项目融资,现在已经发展到为包括美术、摄影、戏剧、设计、技术、食品等十三类项目募集资金。

在众筹的过程中,kickstarter主要起到筛选和展示的功能。

首先,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对提交上来的融资项目进行评估,帮助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修改;然后,通过评估的融资项目在kickstarter网站上进行展示,同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kickstarter的规定,项目的募集期限不得超过60天。如果融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最初设定的融资目标,融资者将无法提取资金,所融资金必须返还给投资者;如果融资项目完成,融资者可以提取资金,kickstarter网站从融资资金中抽取5%作为服务费。项目实施后,投资者可以从项目发起人那里获得项目的相关产品作为回报。

尽管众筹融资模式可以给初创公司、新兴企业带来启动资金和获得高关注度的机会,也可以让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深度参与到项目之中。然而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众筹平台和投资者的融资行为进行规制,投资者的利益无法保障。针对这些问题,去年签署生效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上签字,该法案旨在通过取消对于新兴初创企业在融资上的一些限制来促进经济增长,JOBS法案的第三编专门对众筹融资模式进行了规定。

JOBS法案最大的突破是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该法案302(a)条款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款进行了修改,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筹资者不必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筹资者每年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该条款对投资人的投资额度进行了规定: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0%,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

对于放松众筹股权融资的限制后可能出现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JOBS法案的302(b)条款对1933年的第4款做出修改,增加了4A条款,对众筹融资者中的融资者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众筹平台的规定共12条,该机构应当:

(1)是在SEC登记的经纪人或者资金门户;(2)在自律组织登记;(3)向投资者披露众筹的风险并进行投资者教育,后者内容由SEC进行具体规定;(4)确保每个投资者必须清楚地了解众筹融资所存在的风险;(5)采取措施减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欺诈;(6)向SEC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筹资者依据4A(b)条款所要求的信息,时间要求最迟不超过证券发行前的21天;(7)只有当融资总额达到或者高于融资者的融资目标时,才可以把资金提供给融资者,并且允许投资者撤回投资,这方面需要SEC进行具体规定;(8)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投资者没有超过投资额度的限制,具体的方式有SEC进行规定;(9)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隐私;(10)不能对提供潜在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机构进行补偿;(11)禁止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与筹资者有利益关系;(12)由SEC规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302(b)条款对融资者的要求进行了规定,该条款多为一般性规定,与以往没有太大区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众筹融资的特点制定了相应规定:首先,法案根据发行人目标融资金额将其划分为三类——目标融资不超过10 万美元、高于10 万但不超过50 万美元以及高于50 万美元,并规定了不同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其次,不允许对所发行的证券进行广告,但是融资者可以通过融资门户或者经纪人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三,假如促销者无论在过去还是将来在与投资者每一次沟通时没有披露其将会从融资者处获得的补偿,SEC 则禁止这种促销发行。

在JOBS法案推出之前,好莱坞就对众筹融资模式展现出了高度的兴趣。截止2013年1月1日,已有8567个影视类项目在kickstarter上筹到了资金。比如,大卫•芬奇监制的动画片《亡命暴徒》(The Goon)募得44万美元;鬼才编剧查理•考夫曼(Charlie Kaufman)制作的定格动画片《异常现象》(Anomalisa)同样募得了40万美元;最具传奇色彩的是电影《美眉校探》(Veronica Mars)在短短四个小时内募集资金超过100万美元,并在规定时间内以570万美元的成绩成功完成筹款;曾经获得艾美奖和奥斯卡金像奖提名的美国电影制作人Spike Lee也通过kickstarter成功筹集125万美元资金。

然而这些电影的投资人们的回报多为电影票或者电影的周边产品。以Spike Lee的融资项目为例,捐助10美元的投资者可以获得亲笔签名照,捐助1000美金的可以成为电影中的临时演员,制作人会邀请捐助10000美元的投资人共进晚餐并一起观看尼克斯队的比赛。投资人们都无法在筹拍的电影大卖时获得利润分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对电影众筹项目的兴趣。在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铺平道路后,众筹可吸引的潜在投资人会越来越多。Crowdfunder公司首席执行官强斯•巴奈特认为,「在美国,储蓄和投资账户上总计有三十万亿美金。如果股权众筹方式能够获得其中的百分之一,就有三万亿美金。」这无疑会成为好莱坞的巨大资金来源。对于大型电影制片公司来说,股权众筹可以帮助其转移风险,并且在电影还处于筹资阶段就可以引发大量关注;而对于小成本电影和独立电影来说,股权众筹方式能够为电影制片人开启一个巨大的资金通道。

不过,尽管法案已经签署生效,然而其中的内容多为抽象的指导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细节。法案指令SEC出台配套措施,并具体执行和解释法案中的规定。出于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复杂性等考虑,SEC推迟了众筹相关监管细则的出台。股权众筹到底走向如何,对好莱坞的电影制作方式将产生何种影响,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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