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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金融租赁 放宽准入引民资“入局”

来源:时间:2013-12-18

银监会“松绑”金融租赁 放宽准入引民资“入局”。

就在一个月前,一家国内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还在抱怨其所在行业的监管太过严格,束缚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过,好消息来得非常快。

在金融业众多改革举措密集推出的2013年底,一向被认为“管束”较多的中国金融租赁业也迎来了政策上的“大松绑”——银监会于1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已经实行7年之久的中国金融租赁管理老办法将被重新修订。

老办法不适应

《办法》虽然还处于征询意见阶段,但无疑让这个行业看到了未来发展政策松绑的趋势。民生金融租赁一位业务人员对本报记者称,刚刚出来的新办法,对金融租赁行业来说是重大利好。他特别提到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这对我们的业务升级发展来说非常重要。”

中国金融租赁业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已与老管理办法不相适应。正如公告所言,本次《办法》的修订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作为出发点,着重处理好科学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关系。这次的修订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在全面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上一次银监会修订并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是在2007年1月,该管理办法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

如今7年过去,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实践深入,老《办法》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银监会称,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精神的指引下,未来将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办法》做出修改完善。

《办法》的修订坚持了以下五个原则:一是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二是立足行业发展实际,适当扩大业务范围;三是引入分类颁牌制度,业务范围与经营管理水平挂钩;四是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建立自我救助制度安排;五是丰富完善监管规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放宽准入

交银租赁董事长陈敏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其实金融租赁行业是最适合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但是相关监管政策没有放开。如今,包括金融租赁业资产证券化这样的问题在新的《办法》中都有提及。

具体来看,修订《办法》涵盖的内容非常全面并且力度空前,而且是目前金融租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重点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一是《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二是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在放宽发起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股东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司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

在业务范围扩大方面,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以及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放宽非银行股东存款的条件,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同时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修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为拓宽资金运用途径,促进流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满足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及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促进公司提高专业化经营及管理水平,支持飞机船舶等领域业务发展,增加了设立子公司的相关条款。

“无论从业务转型升级还是公司自身发展所需条件来看,这次管理办法修订都充分考虑到了。这是一次监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办法》相关条款的修订非常具有针对性。”一位金融租赁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称。

近来对于金融租赁业的好消息不断——包括央行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支持30条政策,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再加上本次银监会的新《办法》修订,可以说是全方位对这个行业进行政策松绑。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