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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的特点与担保机构模式分析

来源:时间:2013-09-18

信用担保的特点与担保机构模式分析。

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信用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担保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以此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 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就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通畅起来。

担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风险的防范或将风险分散和转移。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却给担保业本身带来了高风险。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首先取决于担保专业人员业务经验的积累。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比例担保。这样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和担保业的发展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从各地担保公司几年来的业务实践上看,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此点是至关重要的。

从实际情况看,信用担保的介入只是便利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单个的担保还不具有全面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但从整个担保行业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愿意出资引导、推动和发展本国的担保业。

现阶段的担保公司与机构有如下四种模式:

(1)信用担保。以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其基本特征。

(2)联合担保。上海、北京等地以政府财政部门与投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经营,由地方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点。

(3)互助担保。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此类机构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等自发筹建,其担保资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辅助资金资助。运作方式上采取担保基金形式,封闭运作。

(4)商业担保。企业、社会、个人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为其主要特征。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4%左右,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其他公司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也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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