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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屡遭非法没收,民营企业面临司法风险

来源:时间:2013-03-29

财产屡遭非法没收,民营企业面临司法风险。

型案例,都是专业律师依法审查、代理、抗辩后发现的。专业的法律问题只有靠专业的人员审查后才能够认定、揭露、纠正。同时,光靠律师在法院讲还没用,有的恶劣的事例还要靠公开化,让社会知道真相,制约司法滥权和违法乱纪行为。只有舆论的有力支持,才能够把黑幕暴露到阳光下,产生巨大的遏制力量。

第六,严惩司法腐败。对于那些权力干预、动机不纯的危害民企的违法乱纪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用司法权进行财富掠夺的,应当进行追责惩罚。现在惩治司法腐败,主要限于司法人员受贿。对于故意制造假案、滥用权力迫害无辜、制造冤案的人基本上都没有追究,使一些用司法权力帮助进行财富掠夺的人越来越肆无忌惮。

第七,考虑经济刑法简化问题,刑罚入罪标准要提高,防止全民违法的泛惩罚主义现象。这是刑法观念上的一种反思。这三十年来,我们一直在增加刑法罪名。每个修正案都在增加罪名,每个修正案后都有一批企业主陷入法网。积极的方面看,这保障了市场经济程序;消极方面看,这种现象导致了大量的企业犯罪风险。经济刑法这一部分,有很多似是而非的刑法标准,有的罪名分割过细,不利于按吸收犯和牵连犯原则来定罪。刑罚的起刑点,在当前的物价条件和经济行为标准来看,已经严重背离现实。如受贿罪贪污罪的“一万判一年”问题,就是严重同现实脱节的。因为行贿标准和受贿标准是一样的。过个节送个几千元的卡,现在就可以抓人,双规半年,企业作为行贿嫌疑人,这样一追究,一个企业家,一个企业就完了。犯罪标准如此低,其结果就是法不责众,人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大家就不会以犯罪为耻,也就不会敬畏法律。因此经济刑法标准是一个必须尽快修改的大问题。

第八,善于用民法、行政法手段解决市场行为中的矛盾纠纷。现在发生的绝大多数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严重事件,都是将本来属于民法、行政法可以调整的法律纠纷,直接用刑法的方式进行调整了,这是当前冤假错案的重要类型。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大量是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只是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一般不能轻易动用。要提醒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把好市场经济行为犯罪的立案关,尽量防止人情关系驱动的非正常立案。

第九,要防止运动化的司法,特别是要防止“打黑”扩大化。黑社会犯罪的概念必须严格限定在以涉黑为目的而组建公司进行掩护,而不能将正常企业中涉及的犯罪行为逐年进行累加,罗织成“黑社会组织基地”。国家司法标准必须长期稳定和理性,平衡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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