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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公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 农业银行、宁波银行等9家机构入列

来源:时间:2020-05-25

银行间债市公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 农业银行、宁波银行等9家机构入列。

记者获悉,5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业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华润信托、建信信托、中航信托、汇达资产、金杜律所、大成律所9家机构已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筹备,能够有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

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正式落地。同时,首批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业内人士认为,银行间市场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推进更便捷高效的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建设,为解决当前债务融资工具集体行动困难问题提供了出路。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完善市场机制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过,需注意的是,交易商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其备案材料的齐备性对上述机构进行了核查,但不代表对机构开展受托管理业务的实际能力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其可能存在的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情形作出了任何判断。交易商协会称,投资者应认真了解与受托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文件和机构备查文件,独立判断受托管理人的业务能力,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此外,记者注意到,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常见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显示,受托管理人履职并非一定在债项违约或预期违约发生之后。此外,相关方还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其他受托管理职责,如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代表持有人拟定议案等,这些职责的履行都不以债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为前提,但应注意受托协议的约定应当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

另外,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发行文件可约定主承销商以外的机构担任召集人。因此,发行人可以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由受托管理人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但应注意的是,该约定须与发行文件的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同一期债项存在不同召集人的情况。同时,受托管理人在未担任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情况下,也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持有人会议议案:一是对于与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相关的持有人会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可以在议案拟定环节与召集人沟通,向召集人提出;二是可以在受托协议中自愿约定受托管理人可代表持有人提出持有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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