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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迎分类监管 网络支付单日限额提高至1万元

来源:时间:2015-12-29

支付机构迎分类监管 网络支付单日限额提高至1万元。

曾于7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历时数年,几易其稿之后,终于正式面世。

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对于7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为5000元,从而引发网友们“ipone6都无法购买”的吐槽。

而《办法》则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评为“A”类的支付机构可适度提高交易限额,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1万元。

新增I类个人支付账户

跟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支付机构和个人支付账户,均实行分类监管,这与央行12月25日下发的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监管思路如出一辙。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体现了监管对等。

根据《办法》释义,支付账户的主体是指获准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账户。

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如银行的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属于《办法》规范范畴。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扩充为三类,具体为: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位I类账户,具有消费、转账功能,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付款限额;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为II类账户,可消费、转账,年累计付款限额10万元;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方式,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定为III类账户,可消费、转账、投资理财,年累计付款限额20万元

客户身份信息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技术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I类账户,以满足用户临时性的小额支付需求。

对支付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此外,《办法》将对不同评级的支付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评为“A”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适度提高交易限额,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1万元。

评为“B”类,且II类、III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未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时,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II类、III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单日限额可以提高至7500元。

腾讯财经获悉,评级分为“A、B、C”三类,将由央行来主导。据知情人士透露,支付机构中的“巨头”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获得A类评级基本无悬念。

央行主管支付业务的副行长范一飞此前在接受《财新》采访时曾表示,非银行支付由于起步晚、发展快,不同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甚至相差悬殊。有些机构在系统建设、人才素质、风险自律方面相对较好,不比银行差;但也有些机构规模很小,在内控、风险管理上欠账较多。

“这客观上要求对其实行差别化监管,即对于治理好的企业可以给予一些监管奖励,在业务准入上面松一点,比如支付限额可以抬高一些。”他说。

央行一直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功能定位为小额、快捷。7月份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了互联网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定位。

除了支付限定额度,《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

业内一直有“得账户者得天下”的说法,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央行此举无疑扼杀了其账户带来的巨大想象空间,从而回归支付通道的本质上来。

对用户影响或有限

7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因为个人支付账户单日5000元的限制,让网购一族惊呼:是不是以后都没法正常在网上购买“ipone”了?

事实上,目前用户在电商平台消费,一般有三种付款渠道:网银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和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支付。其中网银支付由于操作较为繁琐,已逐渐被更为便捷的快捷支付和支付平台账户支付所取代。

以支付宝公布的各家银行快捷支付额度为例,目前五大行的单笔限额均为1万元,平安、中信、民生等股份行大部分单笔限额为5万元。央行此次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限定,等于和快捷支付的最低限额处在了同一“起跑线”。

因此,对于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付,用户仍可选择网银支付,或者额度上限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快捷支付来完成。

《办法》提到,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 2014年全年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13%,《办法》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

范一飞在上述采访中也提到,2014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完成支付业务538.97亿笔、35.30万亿元。仅就笔数而言,非银行支付已经接近银行支付;但从金额看,非银行支付总额不到银行支付的2%,从单笔金额看,2014年非银行支付约为655元,不到同期银行支付的2.5%。

虽然目前央行批设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多达268家,但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共有112家支付机构取得了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而获准从事移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数量为45家,拥有两项业务的机构还多有重复,意味着受《办法》影响的支付机构远不足200家。

此外,《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客户投诉量和类型、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投诉处理速度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同期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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