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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特权不“终老”

来源:时间:2015-04-13

职业年金的特权不“终老”。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机关事业单位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制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就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改革进一步“并轨”,意味着特权不“终老”。

为何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1、近年来,就退休人员待遇而言,企业单位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而且差距逐年扩大,这种不平等引致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因此增强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等性”势在必行。

2、十年前,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如再继续实行单一的退休金制度,不推行“职业年金制度”即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模式,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一样会认为养老改革使其利益受损而反对养老保险改革,为缓解改革阻力,需解决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平性”问题。

3、另外,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还需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经济基础,随着多年经济发展,我国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解决了“职业年金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无经济不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推进以及多个地方试行的事业单位年金制度改革实践,为职业年金制度推行奠定了经验基础,过往的经验积累能保障职业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如何具体落实职业年金制度?

1、何时实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职业年金制度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具有溯及力,对于已经过去的时间,也需补充缴纳。

2、资金来源,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即主要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

3、缴纳比例,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这里的工资是税前工资,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4、支取方式,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出国,可要求一次性支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我们应如何正确看待职业年金制度?

1、未实行养老保险改革,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80%左右,甚至更多,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其养老金替代率一般不会超过60%,为此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认为养老保险改革触及了他们切身利益而强烈反对改革。因为为了顺利实施职业年金制度,还需要机关事业单位从改革大局出发,理解支持该制度实施的初中和目的;

2、要消除机关事业单位的顾虑,还需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让其了解其中的利益。事实上,如果有了职业年金制度,经过职业年金基金的科学有效投资管理,将能将养老金的替代率大大提高,这就意味着该制度的实施并不会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出现明显下降,职业年金制度实施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制度的有效补充,这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3、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现实利益不会因为职业年金制度的推进而降低,有关部门也会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工资制度改革,职业年金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上涨也将水到渠成。

4、职业年金制的实施,也能解除机关事业单位对员工的束缚,过往鉴于特权的“终老性”,员工的退休利益与原单位密切相关,而实施职业年金后,根据《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这就意味着,随着职业年金制的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将更加频繁,对于厌倦体制内生活的员工也算是一种利好,不必再“终老”一个单位,更能激发个人的职业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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