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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 保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时间:2015-01-16

王岩岫: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今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由新华网和蓝鲸传媒联合举办的2015中国新经济年会上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遵循分类监管,同时强调在“非面对面”的互联网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处于核心位置,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

“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其本质仍然是金融,仍需要遵循金融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资金、涉及公众存款人利益的金融业务,其风险底线和监管规则不可突破、不可逾越。”王岩岫表示。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王岩岫建议首先要创新监管,结合互联网化和信息化探索和建设新的监管手段。其次,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业务实质,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同质同类业务应遵从同样的监管规范,不因机构形态不同而有所差异。然后,培育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做好跨部委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区域的纵向监管联动,引入审计、评估、法律、新闻媒体等市场化专业机构的评价、监督功能,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动员好市场和公众监督的力量。”

他还建议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共同提升风险反应效率,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推进监管的“无缝对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属性,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因处于互联网环境而发生质的改变,仍需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承担风险责任。

王岩岫表示,分类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向之一。“对于金额规模大、涉及群体众多、有系统影响性的业务,应与正规的金融体系管理统一标准和监管强度。对于提供微小金额、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注意发挥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

互联网金融法规一直“缺席”,行业内久盼不至。对些,王岩岫说,“已有监管法规做出规定的,应遵守现有规定,尚无明确法规规则的,应遵循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准则,服从行业操守,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确。”

王岩岫称,监管层对金融创新持有包容的态度,但互联网金融应围绕实体经济的需要进行创新,不要“以钱炒钱”、“资金空转”、追求虚拟价值。

另外,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充分做好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要经得起外部审计、经得起法律审查、经得起外部评级、经得起新闻监督。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风险、提供信息。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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