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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武:余额宝不是“金融寄生虫”

来源:时间:2014-05-28

陈志武:余额宝不是“金融寄生虫”。

传统金融业与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论战进入白热化阶段。

如何看待余额宝这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属性?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是否也衍生出了危及实体金融的问题?在政策和法律层面还有哪些改进的空间?

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

法治周末:您如何定性余额宝?它是否是“金融寄生虫”和“第二个央行”?余额宝会抬高市场利率进而影响实体经济吗?

陈志武:对余额宝的指责没有任何道理,是哗众取宠。余额宝不是金融寄生虫,更不是第二个央行。

懂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余额宝等通过增加资金的流动性和配置使用速度、通过给银行带来竞争,降低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会增加资金的总体供应量,优化资金在整个经济中的配置结构。

余额宝这些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给银行带来竞争,怎么不是好事呢?中国的银行业过去得到的保护太多,让它们享受太多垄断利润,不思进取,结果是害了老百姓存户,害了实体经济。

在这种压力之下,如果有银行倒闭,从社会的角度讲这会是好事。表面看,余额宝的利率高,但这不是余额宝的错,是利率未市场化、银行被过度监管所造成的。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余额宝和传统银行的业务差别有哪些?

陈志武:余额宝以货币基金一类的投资为主,这类基金投资是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辖。而传统银行受到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前者的利率回报水平由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银行的存款利率却不是这样,基本被人为压得很低。

在目前,货币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货币基金产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非常高。当银行和理财产品之间的收益利差比较大时,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就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除,这部分套利的机会,不久就会消失。

余额宝跟传统银行在营销渠道上的差别,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货币市场产品的利率没有上限,而银行利率有上限,这才是决定性的差别。

法治周末:您之前提过余额宝可能存在期限错配问题、流动性错配问题和信用风险。

陈志武:我之前谈过期限错配问题、流动性错配和信用风险问题。也就是说,余额宝账户的钱是“实时期限”投资:客户可以随时撤出资金、返回支付宝,而余额宝基金所投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包括银行协议存款)的期限不是即时的,而是有几天、几个月甚至一年才到期,所以,资产与负债头寸间的期限严重错配,隐含利率风险。

同时,由于余额宝客户可以随时撤钱,管理方需要即时流动性,在余额宝金额不特别大并且市场正常时,流动性不是问题,可是一旦出现市场危机或半危机,可能许多余额宝客户需要同时撤资,“挤兑”压力下流动性错配问题会非常突出,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也不一定能即时撤出。

尤其是,如果余额宝类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如果可以投到各类理财产品、房地产、土地、股票、私募基金等。那么,这些头寸的流动性可能更差。如果任何互联网公司都推出“宝”产品,它们的信用靠什么保障?违约后怎么处理?是否会挪用客户的账户资金?所以,余额宝的确带出一些挑战,也隐含不少问题,但不是钮文新讲的那些问题。

法治周末:有人说银行受到的监管更加严格而余额宝处在监管的“三不管”地带,还有人说余额宝95%的资金用于投资银行间协议存款,提前支取而不承担罚息。您同意这种说法吗?像余额宝这样互联网货基应该由谁来监管呢?监管的原则是什么样的?

陈志武:余额宝等在产品设计上是基金,因此应该由证监会监管,并且不能作像银行一样的监管要求,比如不能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缴纳存款准备金、为潜在损失拨备。原因在于,余额宝的管理公司即天弘基金只帮助客户管理投资组合,收取管理费,而客户所投的组合是直接在客户的名下,客户直接自负盈亏,不是天弘基金承担亏损,天弘基金不以自己资本作保本承诺。即,这属于所谓的“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

相比之下,在传统银行业务中,银行的呆坏账损失首先由银行的自有资本承担,只有在银行自有资本消耗干净之后,银行存户的钱才开始承担损失。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银行存户的资金安全,银行必须有起码的存款准备金、计提拨备等,而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这些要求。只要基金管理方不挪用客户账户的资金或投资,就不应该被要求“存款准备金”、“拨备”等等这些适用于传统银行的东西。

当然,如果是这样,那么,余额宝跟银行就不是“同业”了,它们帮助基金客户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就只能是一般性存款,在它们提前取款时就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少要像其他存户一样交罚息。

法治周末: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什么样的?对中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陈志武:在美国,并没有因为互联网这一新渠道的出现而造成监管归属的慌乱,一直是按照金融产品的性质来决定,该证监会管的就归证监会管,该由美联储等银行与货币类监管机构管的就归它们监管。只要把握好这一基本原则,其他具体的技术性要求就很好确定了。

大致上,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界定:

第一,是否涉及大众?如果产品销售的对象数量很少,而且又是定向销售的,那么就应该不管,至少是少管。

第二,受众是否是资深成功人士?如果销售对象都是千万富翁、从业经验丰富,特别是销售对象人数又少,那么就不应该管,至少是少管。

第三,信息披露是否足够、是否及时?让金融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息和准确的信息是所有监管的基本出发点。

第四,基于金融产品,决定由谁监管。

第五,平台经营方、产品管理方是否为损失负责?如果平台经营方只是提供交易平台、在交易中处于中性并且不提供信用增强、只收取跟业绩无关的管理费或手续费,如果产品管理方也只收取跟业绩无关的管理费或手续费,那么就不应该有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拨备等这样的要求;否则,就对资本充足率等等有具体的要求。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