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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并非只是国资民资融合

来源:时间:2013-12-11

混合所有制并非只是国资民资融合。

混合所有制经济决不是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融合、国有企业必须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那么简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既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融合与整合,也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融合与整合。更直接地说,就是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与整合。如果仅仅局限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与整合,仅仅强调国有经济必须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也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很难得到有效提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经济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应当说,这是针对国有经济现状以及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提出的具有战略突破意义的举措。也只有进行这样的突破和改革,国有经济的活力才能得到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经济结构高速与转型工作才能得到实质性推进。

但是,需要引起重视和关注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决不是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融合、国有企业必须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那么简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既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融合与整合,也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融合与整合。更直接地说,就是股权结构的优化、调整与整合。如果仅仅局限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融合与整合,仅仅强调国有经济必须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而不注重非公有制经济自身股权结构的优化与调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也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效率很难得到有效提高。

事实上,就混合所有制经济来说,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所有制结构。亦即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融合与整合,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能够直接参与到国有经济当中,与公有制经济形成交叉持股、想到融合的结构,从而将两个方面的优势融合到一起,将两个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一是股权结构。亦即在企业的股权结构设置方面,既不夸大国有资本的作用,也不夸大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既要发挥大企业的带动作用,也不被大企业的强势所左右,从而在确定股权结构时,不一味地向大企业倾斜,由大企业说了算。而是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以及市场化要求,该由谁持大股就由谁持大股,该如何设立股权结构就如何设立股权结构。

问题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如何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已经存在一种倾向,那就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经济,只将眼睛盯住国有经济能否向他们开放方面,而对自身存在的家族制、家长制、一言堂管理模式,却只字不提,一句话不讲,认为只要国有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就能够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能使企业的效率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殊不知,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也面临着“二次改革”、“二次创新”、“二次创业”的问题,也需要按照混合所有制的要求,对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对企业的运行机制进行转换,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因为,家族制、家长制、一言堂式管理模式,同样无法使企业的效率最大化,无法让社会资源能够真正按照市场原则进行配置,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生的各种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违法违规造成的,是企业经营者缺乏民主管理意识、法律意识和市场意识形成的。如果企业经营者能够真正按照混合所有制的管理方式,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能够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企业发展目标、确定企业发展措施时,注入更多的民主元素,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很多案件也不会出现。

而在发达国家,尽管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家族制企业,但是,却很少出现家长制管理,更不会一言堂。因为,无论是家族成员还是外部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只能按照在企业中的持股情况、职位情况,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谁拥有这个企业,就由谁说了算。

也正因为如此,在推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中,一定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单纯强调国有放开、强调国有与非公有制的融合,而忽视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忽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混合股权结构,且不管企业的规模有多大,也不管是何种所有制经济,在股权面前都人人平等,在企业管理中人人平等,在企业决策中也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配置效率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必须实现体制、机制、理念、思维的转换,进行“二次改革”、“二次创新”、“二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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