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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建议为接入网络提供商创建单独的授权

来源:时间:2021-09-03

Trai周四建议为接入网络提供商创建单独的授权,以在批发的基础上提供网络服务,因为该行业监管机构阐明了其对通过差异许可拆分各个层的看法。

印度电信监管局 (Trai) 的建议旨在为接入网络提供商创建单独的许可授权,并为虚拟网络运营商 (VNO) 寻求并与网络提供商签订协议制定一个广泛的框架。

Trai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建议的实施预计将促进网络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投资和加强服务交付,也可能成为 5G 服务扩散的催化剂。

“应该为接入网络提供商(网络层)创建统一许可下的单独授权,以批发提供网络服务,”Trai说。

根据这项新授权,接入网络提供商将不得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

接入网络提供商的范围将是建立和维护电信网络,包括无线和有线基础设施,并向 VNO(服务交付运营商)批发销售网络服务(能够承载语音和非语音消息和数据) ) 作零售用途。

“还应允许接入网络提供商向/与被许可方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共享其网络资源……反之亦然,”Trai 说。

与获得访问授权的“统一被许可人”一样,新类别——接入网络提供商——也应被允许通过拍卖获得频谱,遵守规定的上限,与其他参与者进行频谱交易和共享安排。

Trai 说,它还应该可以访问回程频谱、编号资源和互连权。

Trai 补充说,现有的“统一许可”许可制度应继续下去,但如果持有接入服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希望迁移到分离的网络层和服务层制度,则应允许这样做。

应允许网络提供商在 VNO 框架下获得单独的许可,以便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接入网提供商授权适用的许可费和频谱使用费应与统一许可下的接入服务相同。

它表示,接入网络提供商和 UL-VNO(接入服务)的合并范围等于获得接入服务授权的被许可人的范围。“拟议的接入网络提供商授权的最低股本、最低净值、入场费和 FBG/PBG(财务和绩效银行担保)要求可以通过从规定的金额中减去 UL(VNO 接入服务)规定的金额得出用于 UL 访问服务授权,”它说。

此外,它表示,为了在 VNO 寻求并与网络提供商或统一被许可方达成协议的整个过程中引入透明度和问责制,应规定一个广泛的框架,包括申请提交、处理和规定时间表的过程。

“为确保提供给不同虚拟网络运营商的条款和条件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统一被许可方应在其网站上声明其参考报价(包括广告)。

“统一被许可人应以透明、公平和非歧视的方式向不同的虚拟网络运营商提供批发服务,包括其拥有/推广的虚拟网络运营商,”Trai 说。

简而言之,虚拟网络运营商是被授权提供移动、固定电话和互联网等电信服务的实体,但仅作为 BSNL、MTNL 等成熟电信运营商的零售商。

图说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