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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将对多湖中央商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来源: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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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多湖中央商务区上浮桥区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金华市将对多湖中央商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蓝天嘉苑,西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4922部队,南至华丰市场,北至望府街,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约275户,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

附件

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上浮桥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多湖中央商务区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路网完善优化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需征收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上浮桥区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该区块的征收对多湖中央商务区城市品质提升,道路基础设施完善,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蓝天嘉苑,西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4922部队,南至华丰市场,北至望府街,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20年1月1日《金华日报》。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约275户,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

现房77套,总建筑面积约10110平方米。其中,世纪花园小区(位于婺城区婺北山路245号),国有住宅房屋59套,户型面积约94平方米、100平方米、135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玫瑰园小区(位于婺城区丰亭东路178号),国有住宅房屋6套,户型面积约141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桃园小区(位于婺城区桃花路576号),国有住宅房屋9套,户型面积约109平方米、142平方米、175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柳湖花园小区(位于婺城区丹光西路118号),国有住宅房屋3套,户型面积约153平方米、160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

具体房源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清单为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的测绘面积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方法

按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等价值置换的原则挑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后,不再增加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通过抽签产生选房顺序号,再按抽取的顺序签号从小到大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并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各户型由被征收人按抽签得出的顺序签号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是国有划拨土地的,需办理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手续,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4元/平方米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3)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少于750元的, 按每月750元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 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 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月度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偿、奖励标准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水、电、空调等各类设施拆装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水费的,每户补偿 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电费的 :1996年6月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700元;1999年7月1日至 2000年6月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620元;2000 年6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240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电话移机每门补偿10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1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50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 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800元。

(7)电(燃气)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210元。

(8)管道燃气(液化气)每户补偿2500 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征收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2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第21-26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

第27-30天签约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

第1-15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

第16-25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

第26-30天腾空的,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奖励;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网格奖

按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被征收人全部签约并且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

金东区上浮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网格划分图张贴在上浮桥区块征迁工作现场公开栏内。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强制执行程序征收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征收候选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结果书面意见。协商结果应当征得房屋征收范围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未获得过半数被征收人选票,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1.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4)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5)其它与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建房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确定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进行认定。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将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经认定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扣除正常产权登记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补偿。

(五)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房产凭证的记载面积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面积为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记载面积有误的,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四)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证明;

3.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营业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经认定的未登记建筑,不再进行用途改变认定。

(七)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3.被征收房屋中,个人房屋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4、被征收房屋中,以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收益金扣减标准。

1、土地收益金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收益金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予以扣减。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土地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房屋(除房改房、集资房),按出让土地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5)被征收房屋以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金华市现行的政策和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2、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房改房(集资房),参照市区现行的房改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在标准面积以内(含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出让评估价的10%收取;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划拨和出让住宅用地评估价的差价全额收取。

3、征收1988年12月29日之前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按照市区同类用房正常补办出让手续时的价格标准及房改用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收益金。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十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其它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住房建设和民政部门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确认。

十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相关规定

(一)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

(二)单位自管住宅,由单位自行处理。

(三)本单位自管住宅的承租人,符合房改规定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采用以下方式:

1.可由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再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被征收范围房屋的租赁关系,向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3.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征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十四、子女就学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十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金东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征收人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其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不服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金东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

(一)过渡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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