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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外出经营证明范本

来源:时间:2020-10-22

最近小编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外出经营证明范本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大家也都想要及时了解到外出经营证明范本相关信息,那么小编今天就来为大家梳理下具体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消息吧。

1.外出经营许可证明怎么写

办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业务合同复印件;

* 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的一般规定

1、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范围以内的纳税人以及外出承建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010114)(以下统称《外经证》)的管理。

2、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010114);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当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单位证明予以办理:

(1)对外出从事劳务的申请,通过电脑查询其是否查帐征收纳税人。对帐册健全的予以办理。并由检查科、管理科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内容录入电脑;

(2) 外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纳税的申请的,应将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外经证》的编号和填列的内容录入电脑,通过计算机打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不同意的,应向纳税人说明不予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理由。

3、外县(市)的纳税人来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和税务登记副本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等情况进行税务登录,纳入正常管理,经营期限届满,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结算将税款征纳情况如实填写在《外出经营许可证明》的反馈联上,交纳税人带会。

4、纳税人应于《外经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到填开《外经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交回开出的证明,受理人员应将证明上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列的纳税情况录入“纳税人外出经营许可”记录备查。

5、对在《外经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由管理检查部门催办或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申请格式不需要的,有专用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就可以了。

2.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你如果需要,可到税务局去办理.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WS00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核销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及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进行核销并备案。

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你如果需要,可到税务局去办理.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二)、受理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三)、内部传送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WS00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核销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及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进行核销并备案。

4.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怎么写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证明》。

(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所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证明》。 (3)、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证明》所注明的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 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

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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