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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P2P网贷存在五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来源:时间:2014-10-13

李扬:P2P网贷存在五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11日表示,P2P网络信贷作为网络金融的代表,对于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目标的实现都非常重要。作为新事物,它涉及到新的运行机制和新的风险,必须认真研究并给予其适当、更好的监管,目前P2P网络信贷存在五方面主要问题待解。李扬是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和中国证券报·金牛理财网联合主办的2014首届中国网贷论坛暨P2P网贷评价体系发布会上做出以上表述的。

李扬表示,需要给P2P网络信贷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更强的监管意味着什么都要管起来,但这是管不住的,因为它基于互联网,而且符合金融是每个公民天赋人权这样一个基本的定义。”李扬说。

李扬称,中国P2P的网贷公司数量已接近1500家,贷款规模超过1250亿元人民币,发展非常迅速,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由于尚未建立统一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各网贷平台借贷信息无法互通,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影响贷款质量,甚至导致一人多贷、注册多账号来骗取贷款情况的发生。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其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是,P2P网络借贷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畴。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网络信贷纯中介平台模式而言,由于规则缺失,国内迅速发展起来的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无原则无底线地对投资者承诺资金安全,且不论网贷平台自身是否具有担保的资格。即便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也可能出现因杠杆过高和相互关联导致风险暴露和损失。

二是组织机构存在缺陷,交易机制也有漏洞。网贷平台风险理念不同,会导致平台风险意识的差异。这使风险意识较弱的平台公司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甚至没有设立风险评估或者法律合规部门,对投资人造成巨大的风险。网贷平台的创设者职业素质的良莠不齐,是当前P2P平台存在组织缺陷的主要原因。交易机制是P2P网贷业务的核心,良好的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或减少很多风险点。交易机制设定不合理,就会出现投资的信用判断失误,导致出现坏账和投资者的损失等问题。

三是风险管理简单化,内控机制未建立。目前国内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手段仅仅停留在线下征信、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提取风险金等相对单一的办法,尚未建立起风险的量化指标体系和风险的动态评估系统。由于P2P网贷处于行业的起步阶段,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简单化,零散化,缺乏更多系统、科学的风险管控方法。只有建立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基础上的具备严密的内控组织,独立的业务部门,清晰的职能分工,完善的会计控制体系,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合理的业务集合制度,有效的员工管理制度,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才是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网贷平台显然不具备。

四是IT系统不牢靠,信息安全无保障。目前很多从事P2P行业的从业者既非来自金融机构,也非来自互联网行业,没有自身的技术力量及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黑客的攻击。2012年以来,大量的P2P网络融资平台客户资料被泄露,这些泄露出去的信息也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另外,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另外一个技术风险是平台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流,这点和银行是相类似的,但是银行的资金流系统与互联网是隔离的,P2P网络平台依托互联网运营,而在互联网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可知的一些因素,这就使得它的信息有可能被泄露,对此还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

最后,法律体系不完备因此导致监管主体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P2P的定义、准入、信息披露等都处于立法的空白境地。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司法借鉴只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网络借贷平台的接待活动属于民间借贷,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本利率的4倍。但现实情况中超过的比比皆是,这些行为没有被有效的纳入监管框架之中。

李扬表示,中国P2P行业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有的相对于传统模式甚至产生了很大程度的便利,这使得P2P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监管当局对P2P借贷这种创新的金融形式给予了非常大的容忍,这一方面给予P2P行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P2P各种风险和问题充分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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