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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审核 公示办法

来源:时间:2014-06-28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审核 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须将可售房源情况(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购家庭选择,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

第四条 依据《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引进人才、残疾人、烈军属、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居民、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户腾退租住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六条 申购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下列收入: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净收入;

(五)劳务报酬收入;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收入;

(七)其他经常性收入。

第七条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总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购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包括:房改政策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以及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住房。

(二)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另行核定。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购房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以上证件校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本人年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优先购房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收复印件在核对原件后,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街道办事处、城区房产(建设)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人(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

(一)申请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居地街办领取《太原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应随表提供如下资料:

1、家庭常住户口簿;2、家庭成员身份证;3、现有住房的产权证及租赁契约;4、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张榜公示5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录入申购家庭信息并报区房产(建设)局复核。

(四)区房产(建设)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复审意见,汇总申请人申请审核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复核,符合条件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或报纸上予以公布。城区房产(建设)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市区共享。

经济适用住房供需紧张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人采取公开分类摇号中签方式或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的方式,来确定准购对象和购房顺序。盲人、下肢残疾者、70岁以上老人优先选购一楼住房。摇号工作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市民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进行。

(五)准购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和核准购买的面积选择适当住房,选房后提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六)准购对象持《准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持建房批文和有关资料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

(九)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申购对象需求数量超过可供房源(包括户型)数量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开登记和摇号的组织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摇号地点在项目辖区内适宜的场所实施,实行现场公证。摇号工作邀请部分申购人代表、主管部门领导、新闻媒体作为代表,参与监督。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报名人员中随机产生,人数限定在5-10人。

(三)摇号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基本步骤:

1、主持人宣布现场纪律和可供房源及计算机摇号规则;

2、按照2人户、3人户、4人及4人以上户等3个家庭人口段,由小到大的户型顺序,由工作人员逐个随机摇出购买人(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3、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4、摇号确定的购买人名单在市房地产信息网或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根据备案公布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次)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办理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和租住市直管公房的家庭,须腾退并解除租赁协议。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家庭)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第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请、审核、公示办法,并颁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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