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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哲学

来源:时间:2014-05-14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哲学。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中国货币市场基金高速增长,2014年2月底总规模已超过1.42万亿元,占社会存款1.31%;互联网金融在借贷领域更是以年均300%的速度增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然而,由于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步伐较快,而相应的监管措施尚未及时配套,互联网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这表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

(一)认知风险: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产生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羊群效应”。

(二)监管风险:混业经营给分业监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如“余额宝”和“理财通”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国金证券联合腾讯公司推出“佣金宝”;中国平安推出移动支付平台“壹钱包”,而“余额宝”也出现保险版。这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安全风险: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存在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目前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市场风险: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如“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投资范围不受限制,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管理方与投资者之间合则两利,但遇到风险时则“各自飞”。

(五)外溢风险:冲击传统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对“余额宝”的热捧带动大批互联网企业迅速投身理财服务领域,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中国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完善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同时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应受到有效保护和大力鼓励,政府不应采取简单方式“封杀”,更不应直接否定互联网金融。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一方面,一定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要注意监管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重视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工作,管理好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并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并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符合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趋势。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近期,国务院批准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P2P监管研究工作。下一步,中国还应继续完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大势。

第一,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第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中国应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第三,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要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简单限定交易金额不是好的监管方式,更好的办法是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要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要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将不断得到释放,政府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同时,要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外溢带来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哲学

金融市场的互联网变革势不可挡。应该做的,是确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既让政府部门有的放矢地监管,又还新生事物一个充分自由发展的空间

余额宝的兴起,引发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热议。这些议论,既是观念之争,也是技术之争,但归根结蒂是利益之争。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已经成熟、余额宝等产品已经推出、顾客已经尝到甜头,连银行也已经醒了。金融市场的互联网变革势不可挡。应该做的,是确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既让政府部门有的放矢地监管,又还新生事物一个充分自由发展的空间。

如何看待风险

互联网金融存在五大风险。其一,是欺诈风险,即金融服务提供商挪用存款或卷款潜逃等行为。有预谋的骗子,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增加集资的规模,而这就是古老的庞氏骗局。理论上,合法存贷业务与庞氏骗局泾渭分明,前者的回报来自有价值的服务与真实的盈利,后者的则来自新增的存款;但在实践上,要随时准确地作出区分并不容易。事实上,民间融资一直受到严格管制,合理的原因之一就是以庞氏骗局为代表的一系列诈骗行为不易识别和监管的缘故。

以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余额宝为例。余额宝是通过天弘基金向银行获得协议存款的较高利息而盈利的金融产品。以我所知,余额宝对储户既不承诺收益率,也没有任何补贴行为,其账目和资金也从来都是在有关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全程监控之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如果能够达到这个标准,那诈骗的风险就在可控的范围内。

另外,阿里金融的微贷款业务,根据其平台上的大数据,努力刻画电商的经营模式和业绩表现,通过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困难而盈利,值得支持。与此对照,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仅仅利用互联网的通信优势聚集了大量资金,但其机制本身对克服投资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困难没有明显贡献,所以不容易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是监管当局需要谨慎应对的。

其二,是技术风险,即信息安全、操作流程、金融犯罪以及流动性支撑等环节所存在的风险。这需要相关部门及时修订行业的安全标准,并一视同仁地责成互联网金融企业严格遵守执行。

要澄清的是,自从1878年电话进入商业使用开始,通过电话来犯罪的现象至今没有停止过,但这从来不是阻止电话普及的理由。同样道理,互联网会存在安全隐患,会侵犯个人隐私,会被用来从事犯罪活动,但这些都不是抑制互联网发展的理由。新问题出现后,人们也总会找到新的解决办法。例如,在互联网上开户时进行实名认证存在困难,那么借用航空公司登机验证记录,就可以局部解决问题。一般而言,监管的目标越清晰和具体,可选的解决方案就越丰富。

其三,是投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具有商业风险和政策风险,其通过长尾而汇聚成的巨额资金供应,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本身也会减少资金的回报。面对这种风险,充分的告知和披露是基本的对策。

应该指出,资金回报会随着资金供给增加而下降的事实,也恰恰反驳了“余额宝会增加融资者资金成本”的观点。时至今日,各大银行所提供的低息贷款,主要是由大企业、国有企业和政府扶持项目所享用,民营中小企业的真实融资成本要比大银行的名义利率高得多。随着余额宝等业务的壮大,更多的资金将会在民营市场中寻找出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真实融资成本,恰恰不会上升,而是必然会下降。

其四,是货币流通量的风险,即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带动了货币流动速率的急剧变化,造成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流通量失准的风险。

不能否认,互联网金融确实会或多或少地带来这样的风险。然而,任何金融机构、任何金融产品、乃至任何经济活动,都会或多或少地带来这样的风险。中央银行的责任,恰恰就是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控制货币流通量技术。是中央银行要跟上市场和技术的变化,而不是市场和技术要迁就中央银行的能力。也就是说,有义务承担这种风险的机构是中央银行,而不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

最近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说,目前各大银行和支付宝都有接口,支付宝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中央银行。这种说法与常识相悖。中央银行与各大银行的职能区分十分清楚,连各大银行都毫无替代中央银行之可能,遑论仅仅与银行有接口的金融机构?我同意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接受新浪财经采访时的表述:“中国的央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任何机构能够替代,未来也不会有,说余额宝是第二个央行是非常不准确的表达。”

其五,是利益重新分配的风险。长久以来,国内金融业实施存款利率管制,存贷利差是垄断租,只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大企业或者政府扶持的项目,才是这种垄断租的享用者。余额宝通过天弘基金的身份获得了协议存款的较高利息,并把这部分利息返回给储户,实质是通过既得利益者的身份,把获取的利益返回给广大的普通存户。

被动了奶酪,几大银行有恃无恐,以其受行政保护的市场支配地位,公然联手拒绝与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目的是阻止其例行享用的垄断租向民间外流,这才是褒贬互联网金融之争的实质。

要知道,形成垄断的原因有多种,有些是由于天赋,有些是由于产品先进,有些是由于政府保护,只有最后这种才应该予以打击;那些受政府保护的垄断者联合起来排斥交易的做法,才是最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我们应该认识到,科技进步从来都是打破垄断格局的利器。今天即使采用行政手段拖慢了民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银行内部的互联网金融也仍然会发展起来。针对这种利益重新分配的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审时度势,认清大局,恪守监管者而非从业者的定位,放手让现有大银行与民间互联网金融机构公开公平地竞争。

何为合理的监管

要合理地进行监管,既要认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也要认识其特征。传统经济的产品,往往是由特定生产者、在特定场所、组织特定生产要素、通过特定的生产流程、制造出特定的产品。面对传统经济的监管,往往只需要对生产者进行身份认证和许可,对生产场所进行规范,对产品范围进行限定,对产品质量施以考核,即可比较顺利地完成。

互联网产品则别开生面,其特点在于生产者、生产场所、生产要素、生产流程以及产品与服务,都难以在事前确定形态和边界:一个通讯软件可以演化为社交平台,进而变为多边的交易平台,再变为储蓄和投资平台;平台的顾客既是数据的使用者,也同时是数据的提供者。在互联网时代,再也不容易确知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哪里、合作方包括了谁、产品的定义是什么、目标用户又是哪些人群了。

在此技术和市场格局下,监管者应该放弃过去常用的“经营者身份核准”“业务范围限定”和“产品形态界定”等手段,不要理会什么“互联网金融是否属于真正创新”之类的迂腐争论,转为奉行“底线式监控”和“园丁式管理”的监管哲学,一方面锁定已经明晰的各种风险的情况,另一方面则尽量放开市场,支持数据共享,允许经营越界,鼓励产品演化,让民间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的金融机构平等地竞争,从而造就一个健康的互联网商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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