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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民资设立券商 门槛尚待明确

来源:时间:2014-03-04

证监会鼓励民资设立券商 门槛尚待明确。

民营券商概念早在2001年就曾经出现,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民企参股券商出现问题而受到监管限制,但是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

纯正的民营券商有望出现。

近日,证监会公开表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导向,支持引导证券公司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明确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政策,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证券公司;还将研究明确证券公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证券公司业务牌照。

一位资深券商分析师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券商牌照的放开有利于券商业整体发展,但是现在对实质门槛的设立尚未明确,值得进一步关注。

民营券商概念早在2001年就曾经出现,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民企参股券商出现问题而受到监管限制,但是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可由证券公司自主决定,并取消了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先决条件,为民营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打开了一道门。

随后,民营企业开始借小券商增资扩股之机获得控股权外,还有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大券商的增资扩股之中。但是由于当时以民生证券为代表的所谓“民营券商”暴露出诸多问题,监管层对“民营券商”的监管有所加大,民资参股券商的热度也有所下降。

2012年5月25日,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就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其中细化至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同时提到,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证监会2月21日称,自1998年证券公司监管职责由人民银行移交证监会以来,除信证分业、财政转制、风险处置、外资参股、业务剥离等原因外,没有批设新的证券公司。“我们将根据市场和行业形势的变化,及时研究制定或修改有关规则,完善证券公司设立监管和业务牌照管理政策,适时启动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

与之不同的是,本次证监会再提鼓励民资设立券商,是鼓励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证券公司,而非参股。民资参股券商并非新事,但鼓励民资设立券商尚属首次提出。

“此次证监会提到的鼓励民资设立券商是再进一步,但仍需关注实质门槛的放松。”上述分析师称,据《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中净资产的要求是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而另一位中小券商人士则称:“民营资本设立券商很难,即使设立了,没有股东背景和特色优势的话,未来在业务的发展上也会很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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