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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提受益权流转 或加速信托业转型

来源:时间:2014-01-08

国务院首提受益权流转 或加速信托业转型。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概念和定性,业界存在较大争议。近日,随着“107号文”(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炉,有关影子银行的类型、监管责任分工等方面终于得以明确,同时为下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指明了方向。

那么,各方热议的“107号文”,将会对信托、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近日,广受关注的 “107号文”

(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影子银行的概念首次进行明确,并对加快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提出了新的要求。

市场人士认为,从“107号文”的内容来看,其对信托业的冲击是最大的。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被封杀,信贷类业务要受净资本约束。不过,“107号文”对信托业来说,也并非全是利空,其明确提出“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某信托公司高管昨日 (1月7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监管部门来看,必然希望信托公司逐步回归主业。

中信建投认为,随着竞争加剧、监管加强和风险预期的加大,信托业必将逐步打破原来过度依赖类贷款的业务模式,“107号文”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信托业的转型。

另有专家指出,由于信托业的资金规模已经很大,跨区域甚至全国性的交易平台也亟需建立。

非标理财资金池被封杀

“107号文”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对信托行业的规范和整顿或将拉开序幕。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107号文”将起到规范影子银行的作用,短期看,对信托业是会有影响,但长期看,还是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信托业是利好消息。

对于禁止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的规定,李旸表示,“因为目前政策比较宽泛,具体细则并未发布,信托公司也需要针对细则做出研究、应对。信托业存在一定风险,在此状况下,无论是自身发展、政策还是市场的需要,信托业都面临转型,所以信托公司一方面要紧跟政策变化,另一方面需要谋划自身转型的思路。”

中信建投认为,“107号文”会影响信托资金池业务的规模和收益率水平。

通道业务明确风险主体

对通道业务方面,“107号文”提出,“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中信建投表示,对银行资金池业务的规范也会间接影响信托业,特别是银信合作业务。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和信托的对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直接购买信托,风险通过刚性兑付方式传导给信托公司;通过信托通道做类贷款业务,属于银信合作业务,对信托而言一般是纯粹的通道业务。由于上述两种方式在严格意义上都没有实现项目的一一对应,因此,如“107号文”对此严格规范,也会间接影响到信托业,特别是银信合作业务的扩展。

不过,在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对通道业务的抢食下,对信托公司而言,纯通道类业务也犹如鸡肋,通道费率一再下降,整体对信托业的规模和利润影响有限。

李旸也表示,“107号文”对信托业与银行之间的通道业应该没有影响。对于通道业务,去年就做了一个规范,包括非标产品的处置,以及一些其他行业带来的竞争,导致信托公司对通道业务已经不报太大希望。因为此前能做的比较大的通道业务现在比较难做,信托公司也在寻找新的业务领域。从政策和市场竞争方面来看,信托公司的优势在逐渐丧失,面临转型压力。

亟需建立全国性信托交易平台

“107号文”要求,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信托业一直期盼的,将有助于增强信托产品流动性,长期来看,有利于全国性转让平台的建立。

李旸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受益权流转跟受益权转让类似,相对更规范一些,主要是为了能更标准化。但它是否属于标准化金融产品仍不确定,如果要到二级市场上流转,就必须要向标准化方向靠,但完全标准化也不可能,因为每家信托公司、每款信托产品都不同,而且如何流转目前还不清楚。

信托专家孙飞指出,尽管信托法规允许信托产品受益权转让,但由于在信托产品工商登记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建立全国性信托受益权转让平台面临困境。目前,信托业已有场外转让市场,但还不发达,由于信托业的资金规模已经很大,跨区域甚至全国性的交易平台也亟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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