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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风险投资定位及模式

来源:时间:2013-12-26

政府的风险投资定位及模式。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是连接高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在高技术产业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以大力扶持。目前,我国政府虽已对风险投资引起高度关注,但在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法规建设方面,尚处在起步阶段。对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整个风险投资中发挥什么作用,至关重要。因而有必要在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正确确立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

一、发达国家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扶持。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充当的角色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政府间接指导的“美国模式”

美国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很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管理,而主要致力于为风险投资运作,提供政策性引导和支持,改善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降低其风险因素。由于有这些政策和环境,使美国风险投资规模,奇迹般地扩张,最终成为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宽松的政策环境。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业务基本不干预,并没有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在一些间接相关的法律中,对风险投资基本上放松管制。1979年,美国劳工部修改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ERISA),允许养老基金进入高风险领域的投资,包括从事风险投资。这不仅使养老基金成为风险投资的最大资金来源,也使整个风险投资的资金水平有很大提高。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鼓励法》,决定免除其登记手续、定期汇报要求,并放宽其他限制。对于风险企业的专利申请,政府也精简手续,提供必要的方便。这一系列放松管制的措施,使美国私人权益资本市场日趋发达完善。正是在这一市场基础上,才形成美国式的投资模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基本没有出台针对风险投资的新政策。这实际是为风险投资者创造了稳定、宽松的政策环境,迎来了当前风险投资市场的新一轮繁荣。

2.优惠的税收政策。鉴于风险投资追求高额投资回报率,极易受所得税高低的影响,美国国会在1978年税收法案中,将资本增殖税由49.5%降至28%,对长期权益投资起了很大激励作用,使1979年风险投资基金额,比上年扩大了10倍。而1981年的经济复苏税务法,又进一步将资本增殖税由28%,降至20%,使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1978—1994年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从40亿美元猛增到350亿美元。据有关专家介绍,美国目前投资基金,已达5.6万亿美元,超过全部商业银行存款4.6万亿美元。可见,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使风险资本投入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3.政府担保。美国政府于1953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规定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0万美元,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有权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随后,美国的风险投资再次掀起高潮,其投资规模大大超过20世纪80年代水平,1996年新注入的风险资本,高达65亿美元,风险投资的回报率,也高达29.6%,而且风险投资市场及其运作日趋成熟。然而,美国风险投资真正大规模发展,是1997年以后。1997年筹资额达90.6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15.5%,风险基金个数103个,比1996年增加13个,平均每项基金规模,也从1996年的7700万美元,增加到1997年8900万美元。通过这种担保制度,国家能够以少量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风险较大的高技术企业。因此,有人称政府担保制度是风险资本的放大器。

此外,美国政府还采取提供补贴、预签购货合同等扶持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1982年,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通过立法,不仅规定政府按比例对高技术企业提供资助和发展经费,而且以法律形式,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保证政策的稳定和贯彻实施,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据美国《商业周刊》统计,目前硅谷在风险投资政策的扶持下,平均每星期有11家风险企业成立,每5天就有一个风险行业进行IPO,每天可以创造62个新的百万富翁。[!--empirenews.page--]

美国政府这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投资模式,既有力地支持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又保持了风险投资公司独立灵活的运行机制,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

(二)政府直接参与的“日本模式”

日本在其特有的经济体制、企业经营形态、社会文化及民族特性的影响下,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与美国差异很大。主要表现为日本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制定政策、法规,保护和扶植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采取“技术立国”的发展战略,鼓励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1.政府直接投入。日本风险投资的发展,落后于美国。为赶超美国,日本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业,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并提供市场保护,减少了风险企业承担的风险,极大地促进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在1976—1979年度,为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方面赶超美国,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并出面协调5家最大的半导体制造商,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研制超大规模集成电路。l980年日本比美国早半年研制出64K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比美国早两年研制成功256K存储器。1981年日本生产的64K存储器,已占领70%的世界市场,到1986年,日本半导体产品已占世界市场份额的45.5%,成为世界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日本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模式,为战后日本机械及电子工业的振兴、大规模集成电路攻关等,起了重要促进作用,被看成“亚太模式”的范例。

2.政府继续管制。在取得半导体产业霸主地位以后,日本继续沿用政府“行政指导”的作法,导致20世纪90年代与美国争夺信息产业霸权的竞争失败。原因是在过去“赶超”时期,先行国家走过的路是清楚的,后进国家政府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这样,政府能够发挥民间力量所不及的优势,调动资源并按指定方向加以运作,从而容易获得成功。然而,当面对创新的课题,需要探索未知时,政府不仅反应能力、运作效率不如民间机构,而且政府过度干预和直接管理,给风险企业带来束缚,影响了其活力,压制了个人创造力的发挥。另一方面,政府资金大量介入风险投资,容易出现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低效和浪费。

(三)政府既参与又指导的“西欧模式”

在西欧和以色列,由于文化、历史的原因,与美国相比,投资者惧怕风险,大部分风险投资是通过国家计划支持、推动的。所以,尽管这些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但科技成果商品化程度低。因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所起的作用,意义深远。

1.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扶持风险投资。英国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主要是帮助公营部门取得专利和许可证,同时也资助大学师生对一些有希望但尚未证实的想法进行早期开发,支持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工艺开发,甚至帮助开办新公司。此外,政府也采取间接扶持的政策。如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将政府支付款项中的33%,作为发展新技术的专款,20%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小企业贷款,其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1983年又制定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所得可免税。1998年,英国政府又宣布两项鼓励措施:向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和对小型风险企业关键主管人员的股份,给予税收优惠,以使风险企业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经理。

2.政府将风险投资作为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一环。以色列风险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1年,以色列仅有1家风险投资基金,1992年政府拨款1亿美元作为风险投资的启动资金,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每个基金的规模为2000万美元,采用合伙人模式组建和运作。其中,以色列政府持股40%,私人投资者持股60%。该基金主要由私人投资者进行运作,如运作成功,6年以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他基金投资者,撤出政府资金;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有力促进作用。几年以后,以色列各类风险投资业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得到迅速增长。政府将发展风险投资,纳入整个发展规划中,明确发展风险投资的真正目的是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这就保证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方向,也使各项政策、计划更加协调配合。[!--empirenews.page--]

3.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以色列政府认为,对高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来说,在所有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政府非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始终把科技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作为扶植政策的核心,即给予科研人员充分创造发明的自由,并建立能够有效激励发明者、投资者及管理者积极性的鼓励机制。实践证明,这种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对促进科技进步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风险投资,起始于1987年,真正起步是1999年,其标志是一批高科技中小企业,如联想、方正、四通等,在风险投资政策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无论从规模,还是规范的角度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仍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与收益分离

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一直是最大的出资者。在政府支持下创立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首先,投资公司难以按市场机制运作,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其内部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基金管理者不能以沙里掏金的精神选择项目。在挑选投资对象时,往往把关不严,调查研究不充分。这都可能导致一个项目的彻底失败。其次,政府投资并无很强的直接获利动机,即使有也缺乏风险意识,更无积极性去严格监督企业资金的运营。这与风险投资偏好高风险、追逐高收益的特点,相差甚远。另外,从企业角度看,由政府得来的资金,成本低,产生不了必要的压力。再者,被投资的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多数无信誉可言,为获得投资,什么条件都答应,一旦投资到手,不是转挪他用,就是效益转移或体外循环。风险投资者无法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驾驭,从而使风险投资变成了无偿援助。

(二)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虽支持并参与风险投资,但缺乏明确计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办法。国外的风险投资业,政府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与创业环境,而我国在这方面明显不足。我国虽对高科技企业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惠政策,但措施力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还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这样就无法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此外,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给风险投资以保证。世界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风险投资方面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支持不够,有的甚至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据统计,在我国单是建立二板市场,就与40多项法规相冲突,对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三)专业人才匮乏

高科技企业是知识、管理、资金三位一体结合的产物,西方的经验是“一流的技术配合二流的管理,这种项目往往失败,而二流的技术配合一流的管理则可能成功。”在风险投资中,除选择高回报科技项目、投入充裕资本、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引入规范化管理模式之外,必须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包括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家及财务、营销、工程、产品设计专家等。如果政府投资行为不具备强大的吸引力,而受习惯势力影响,存在长官意志等,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前些年成立的许多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如今很多都因大量不良资产而经营困难,严重的则已资不抵债,陷入破产绝境,这些教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资金来源单一

以政府投资为主、资金来源单一,是我国风险投资的基本特点。这种投融资体系,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基金,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飞速发展极为不利。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约2万项科技成果,但大面积转化率不足2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据估计,仅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口,就高达1068亿元,按风险投资30%的比例算,至少需风险资金320亿元。要想满足风险投资的需求,必须加大社会融资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

三、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

通过对发达国家及我国风险投资中政府所起作用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但是风险投资又离不开政府支持。不论是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规范和促进,还是日本、欧洲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形成的推动,都说明政府在风险投资业和金融市场间的重要桥梁作用。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在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十分必要。那么,对我国这样一个风险投资意识较淡漠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empirenews.page--]

(一)从近期看,应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

美国由于高科技产业起步早,市场机制完善,加上美国特有的民族文化,即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所以形成了“私人投资、政府政策引导”的投资模式。我国产业结构还处于转型过程中,许多制度尚不健全,机制尚未建立。从市场结构看,还未过渡到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加上我国国民囿于传统文化,往往有保守的预期心理及过度的安全意识,近期难以形成广泛的风险投资理念。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只能采用政府主导型投资模式。这样,可提高风险投资的声誉,增强社会对风险投资的信心,增加投资者的安全感。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机制,使风险投资的效益与其直接运作者的利益挂钩,使政府投资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专业投资公司按市场规则运作风险投资。政府可充分利用信用度高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用少量的“种子资金”,吸引大量民间资本的投入。然后,政府逐渐从风险投资基金的股份中退出,个人和其他资金慢慢注入,形成社会型、开放型的风险资金,这是我国风险投资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从长远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政府从直接投资入手,再到引导式的优惠政策呵护,这才是政府的角色定位。具体说,应做如下工作:

1.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要发展风险投资,首先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政府有限的拨款,无法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而我国城乡居民由于传统理念的影响,不愿涉入。这样,政府引导各类机构投资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机构投资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指导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文件,作为机构主力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法》规定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另外,引进国外风险基金不失为一种正确选择。因为这样不仅能得到国外资金的注入,而且还能利用外国风险投资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信息网络,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好地经营企业。

投资环境是投资者利益能得到保护的环境,核心问题是用法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客观上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风险资本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企业合伙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在制订时未考虑到风险资本的运作特点,在许多方面不仅未能给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反而构成了法规障碍。因此,必须根据风险资本的运作特点,加强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2.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政策体系。为风险投资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政府鼓励风险投资的通用作法。我国完全可借鉴他们的经验,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贷款担保、建立政府风险基金、实施税收优惠与减免、政府采购等。如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法国政府1983年就制定了“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这些优惠政策,大大刺激了风险投资以及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事实上,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直接推动,是发展风险投资最有力的措施。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政策,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可借鉴深圳市的做法。1999年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凡在深圳注册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且在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额占其总额70%以上的,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前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以前和当年度投资性亏损。这项政策对风险投资机构来说,具有相当吸引力。

3.建立和培育证券市场。任何国家吸引风险投资,都必须有良好的撤出机制,中国也不例外。国外主要是通过二板市场来完成投资的回报。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英国的USM、欧洲的小盘股市场等,为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提供了有力保证,推动了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我国还没有建立二板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有许多优秀高科技民营企业,但由于资金限制,不能很快扩张。二板市场的建立,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也可通过中小企业较快的成长,给投资者以较高回报,而良好的收益前景,可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从事风险投资,进而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在风险投资支持下,出现飞跃性发展。当然,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二板股市的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empirenews.page--]

4.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要发展风险投资业,就应积极培养大批有创业精神的职业金融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风险投资不但需要既懂工程技术又懂企业经营管理、有极强风险意识、丰富金融投资经验的风险投资家,而且需要富于进取精神、掌握高新技术创新的开拓型风险企业家。目前我国缺少这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政府应以教育为先导,加大高校改革力度,适应国内外形势,增设高新技术应用专业的风险投资课程,使学生具备多学科知识,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要按优势互补原则,促进产学研联合。要邀请国外风险投资家讲学、指导,派人出国学习,尽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层次科学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对高技术产业的了解,普遍提高民众的风险投资意识,以吸引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高技术风险企业。当前,我国居民存款余额有6万亿元,大体上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如能将其中的1%用于风险投资,就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总之,从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看,不同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国情,政府参与风险投资的程度各不相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投资模式。各种模式间并无严格区分,而是相互借鉴,共同促进。在建立我国风险投资体系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立足中国国情;既要重视政府作用,又不能夸大政府的作用。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可直接干预风险投资,但要重新界定政府干预的内容,从过去的“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服务方面“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干预手段要从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干预由基于“人治”,转向“法制”,提高干预的有效性、透明度。政府的作用,应定位于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和培育证券市场方面,即为风险投资的发育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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