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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详解:一个例子

来源:时间:2013-08-08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详解:一个例子。

投资条款清单(term sheet)详解:一个例子

一、一个例子

Z投资基金

ABC公司第一轮融资出售可转换优先股条款清单

发行方: ABC公司或其海外注册的母公司

投资额: 二百万美元以内。如果高于此金额,需经双方同意。

购股方: Z基金或XYZ投资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投资方式: 以二百万美元购买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股票形式: 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可以1:1的比率按原购买价转换为普通股。原购买价为充分稀释后投资后作价八百万美元,其中包括二百万的融资款。

预计交易达成日期: 预计投资达成时间为2005年11月底

股息: 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将获得季度股息,按以下两种分成计算方法金额较高的一种计算:(1) 年利率为8%的非累积的股息,(2) 相当于转换后的比例与普通股有同样的分红额。

清算优先权: 在公司清盘、解散、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部分或全部资产时,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获得原价加上8%的复利的金额。剩余资产由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按相当于转换后的比例进行分配,但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最多获得三倍于原始投资的金额。如果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已经获得三倍于原始投资的金额,剩余的资产将由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转换办法: 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选择在任何时间将所持的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转换比率是1:1,但要按下一条款进行调整。转换时公司必须付清所有应付的分红,转换时如果有不足一股的零头,公司当以等值的现金支付给投资者。

自动转换: 在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时,A系列优先股按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自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前提是新股发行值不低于1000万美元(扣除承销费和上市费用之前)(有效的IPO)。

反稀释条款: 如果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A系列优先股(董事会同意的用于员工期权计划的股权和其他用于特殊目的的获免股权除外),A系列优先股的股价需按平摊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A系列优先股在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者以低于转换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要按比例获得调整。

回购保证: 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选择在A系列优先股发行后五年后任何时间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股票本金加上15%的溢价,以及到期的和尚未支付的固定分红。在以下情况下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选择强迫回购执行。

董事会和投票权: 公司的董事会有5人组成,其中一个席位保留给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具有与普通股持有者相同的投票权。在下列情况下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有权指派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⑴ 任何单个季度的帐面损失大于或等于25万美元;

⑵ 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低于250万美元;

⑶ 达到回购条件但回购人无法实施回购;

⑷ 连续两年无法支付股息。

⑸ 创业者辞职;

⑹ 创业者聘期因故终止;

⑺ 创业者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投资方因上述原因拥有的权利于企业公开上市或合并时终止。

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需有A系列优先股的持有者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方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

⑴ 改变A系列优先股的权益;

⑵ 增加或减少A系列优先股的股数;

⑶ 增发可转换债券、优先股或普通股,或者重新分级股票;

⑷ 公司回购普通股(不包括公司向服务供应商回购奖励性股票);

⑸ 公司章程的修改;

⑹ 导致公司债务超过50万美元的事由;

⑺ 超过50万美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⑻ 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⑼ 董事会席位数变化;

⑽ 分红计划;

⑾ 公司管理层工资福利的重大变化;

⑿ 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⒀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限制分红或股票回购的协议;

⒁ 向优先股股东以外的证券持有人分配股息或红利;

⒂ 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

⒃ 公司出售子公司的股权。

优先购股权: A系列优先股持有者有权与其他股东一样按比例优先受让任一股东欲出让的股权和购买公司以后增发的股票(员工期权计划除外)。

一般性条款

购买协议: 本次投资交易的进行必须先满足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见后),并经ABC公司的董事会和XYZ投资公司的投资委员会同意有关投资合同条款内容。

股东协议: 企业的所有股东将签订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应包括:

⑴ 首先是公司,其次是各股东按照股份比例,有权优先认购受让其他股东出让的股权(特需的股权转让除外);

⑵ 对外出让股权须按比例共同出售,除非股票持有人放弃此权利;

⑶ 股东按照前述方法选举董事会董事;

⑷ 公司将设立股票期权计划,经董事会认可,并由公司的CEO管理。

前三条在股票公开上市时自动取消。

雇员协议: 企业的每位创办人兼管理人股东及企业的主要雇员应与企业签订不竞争协议,并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的行业。

投资前提条件: 投资交易的达成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⑴ 投资人认可下列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⑵ 完成尽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满意;

⑶ 投资人决策委员会的审批;

⑷ 通过有关的政府审批程序;

⑸ 不与其他交易相冲突;

⑹ 没有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事由变化和业务进展;

⑺ 公司在境外重新注册。

信息披露和保证: 企业保证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注册文件、生产销售资格或许可、财务报表、重大合同协议、生产使用许可、未了结诉讼、产品责任和质量保证、知识产权、或然债务、债务结构、环保要求等合法性证明,企业保证本条款清单与现有合同协议及公司章程不冲突、没有隐瞒债务、及时披露企业实质性的业务或资产变动。

知情权: A系列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派人有随时检查公司资产、检核报表、拷贝相关文件、与政府、股东、董事、重要雇员、会计师磋商公司事务的权利,费用由优先股股东自理。

A系列优先股持有者将获得以下信息:

⑴ 每月结束后15天内获得未经审计的月度财务报表;

⑵ 每季度结束后25天内获得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

⑶ 在上一年结束后45天内获得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⑷ 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45天之内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新的一年的财务预算。这一条在公司公开上市后自动取消。

费用承担:企业的财务审计费由企业承担。如果投资交易不成,双方各自承担自己一方的费用;如果交易达成,公司将补偿投资方合理的法律费用、第三方咨询费用和尽职调查费用,但总金额不超过八万美元。但如果是因为企业事前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的信息不正确和不精确而使投资方放弃投资,所有已发生但不超过八万美元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即企业应该向投资方支付这一费用。

适用法律: 本条款清单的适用法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股权结构表(只用于演示目的) 在公司重新注册并发行A系列优先股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总股数 10,000,000

原股东和融资中介 7,000,000

预留四年的员工期权 500,000

Z投资基金 2,500,000

二、一些情景假设及解释

情景一:假如你是第一次创业,你正在寻找风险投资(VC),在经过跟风险投资人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突然有一天,投资人对你的公司产生了投资兴趣,于是给你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但是,包括你的团队、你的董事会、你周围的朋友在内,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Term Sheet,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你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情景二:假如你接受了上面那份Term Sheet,投资人跟你投资了$2M,给你的投资前估值(Pre-money valuation)是$3M,投资后(Post-money)估值$5M,于是投资人拥有你公司40%的股份。经过1年,公司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M的价格并购。你认为你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2.5M的现金,也还满意。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你,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M(投资额的2倍),留给你的只有$1M。你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几乎所有的VC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优先权(Preference)和参与分配权(Participation)。参与分配权,或者叫双重分配权(Double Dip)有三种:无参与权(Non participation)、完全参与分配权(Full participation)、附上限参与分配权(Capped participation),相应的就有三种清算优先权:

(1)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Non-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参考下面实例:

Liquidation Preference: In the event of any liquidation or winding up of the Company, the holders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plus any declared but unpaid dividends (the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清算优先权: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

这就是实际的清算优先权,退出回报如下图。

(1)当公司退出价值(Exit Value)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2)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3)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投资人拿走约定的优先清算回报额。

在普通股股东获得利益分配之前,投资人要获得原始投资一个确定倍数的回报。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标准的是“1倍(1X)”清算优先权。目前现在大部分情况是1倍(1X)至2倍(2X)。

风险投资人对某公司进行投资时,通常是购买公司某类优先股(A、B、C…系列),这些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转换价格(conversion price)转换成普通股。为了防止其手中的股份贬值,投资人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加入防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

防稀释条款,或者叫价格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大多数VC的Term Sheet中的标准条款了。这个条款其实就是为优先股确定一个新的转换价格,并没有增发更多的优先股股份。因此,“防稀释条款”导致“转换价格调整”,这两个说法通常是一个意思。

防稀释条款主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在股权结构上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另一类是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下文以A系列优先股为例讲解)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Structural anti-dilution)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包括两个条款:转换权和优先购买权。

(1)转换权(Conversion)

这个条款是指在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这个条款是很普通而且是很合理的条款,也完全公平,通常企业家都能够接受。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Conversion: The Series A Preferred initially converts 1:1 to Common Stock at any time at option of holder, subject to adjustments for stock dividends, splits, combinations and similar events and as described below under “Anti-dilution Provisions.”

转换权:A系列优先股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股份转换成普通股,初始转换比例为1:1,此比例在发生股份红利、股份分拆、股份合并及类似事件以及“防稀释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时做相应调整。

举例来说:优先股按照$2/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初始转换价格为$2/股。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4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0.5/每股,对应每1股优先股可以转为4股普通股。

(2)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B轮融资时,目前的A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以使A轮投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B轮融资的新股发行而降低。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也是一个很常见且合理的条款,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Right of First Refusal: Investors shall have the right in the event the Company proposes to offer equity securities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shares reserved as employee shares described under “Employee Pool” and other customary exceptions) to purchase their pro rata portion of such shares (based on the number of shares then outstanding on an as-converted and as-exercised basis).

优先购买权:投资人有权在公司发行权益证券的时候(发行“期权池”股份及其他惯例情况出外)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Anti-dilution protection in Down Round)

公司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融资,但谁也无法保证每次融资时发行股份的价格都是上涨的,风险投资人往往会担心由于下一轮降价融资(Down Round),股份的发行价格比自己当前的转换价格低,而导致自己手中的股份贬值,因此要求获得保护条款。

防稀释条款通常是一个公式,它决定优先股在转换成普通股时的数量。大部分的公式基于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而最开始的转换价格就是投资人购买优先股的价格(Initial Purchase Price)。在公司以低于本轮的价格进行了后续融资之后,转换价格就会降低。

所以,如果没有以更低价格进行发行股份(后续融资),初始的购买价格跟转换价格就是一样的(假定没有结构性稀释),优先股也将按1:1转换成普通股。如果后续以更低价格发行了1次或多次股份,转换价格就会比初始购买价格低,优先股能转换成更多的普通股。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保护主要分为“完全棘轮”调整以及“加权平均”调整两种方式。

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Anti-dilution Provisions: The conversion price of the Series A Preferred will be subject to a 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 adjustment to reduce dilution in the event that the Company issues additional equity securities at a purchase price less than the applicable conversion price.

防稀释条款:如果公司发行新的权益证券的价格低于当时适用的A系列优先股转化价格,则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将按照广义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投资人的稀释。

(1)完全棘轮条款(Full-ratchet anti-dilution protection)

完全棘轮条款就是说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A轮的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份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份的规模。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哪怕公司以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系列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跟新的发行价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A轮融资$200万,按每股优先股$1的初始价格共发行200万股A系列优先股。由于公司发展不如预想中那么好,在B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0.5,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0.5,则A轮投资人的200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400万股普通股,而不再是原来的200万股。

完全棘轮条款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有重大的稀释影响。为了使这种方式不至于太过严厉,有几种修正方式:(1)只在后续第一次融资(B轮)才适用;(2)在本轮投资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比如1年)融资时才适用;(3)采用“部分棘轮(Partial ratchet)”的方式,比如“半棘轮”或者“2/3棘轮”,但这样的条款都很少见。

(2)加权平均条款(Weighted average anti-dilution protection)

尽管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现在也常常出现在投资人的Term Sheet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还是基于加权平均的。

在加权平均条款下,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A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给A系列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广义加权平均(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和狭义加权平均(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区别在于对后轮融资时的已发行股份(outstanding shares,即上面公式中的OS)及其数量的定义。(a)广义加权平均条款是按完全稀释方式(full diluted)定义,即包括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可以通过执行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获得普通股数量,计算时将后续融资前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完全稀释时)认为是按当时转换价格发行;(b)狭义加权平均只计算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普通股和其他可转换证券。

广义加权平均时,完全稀释的股份数量很重要,即包括所有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优先股转换、执行期权和认股权、债转股、等),企业家要确认跟投资人的定义是一致的。相对而言,狭义加权平均方式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公式中不把普通股、期权及可转换证券计算在内,因此会使转换价格降低更多,导致在转换成普通股时,投资人获得的股份数量更多。

防稀释条款的谈判要点

企业家和投资人通常对结构性防稀释条款不会有什么争议,主要谈判内容是针对后续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条款。

(1)企业家要争取“继续参与”(pay-to-play)条款

这个条款要求,优先股股东要想获得转换价格调整的好处(不管是运用加权平均还是棘轮条款),前提是他必须参与后续的降价融资,购买等比例的股份。如果某优先股股东不愿意参与,他的优先股将失去防稀释权利,其转换价格将不会根据后降价续融资进行调整。

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Pay-to-Play: On any subsequent down round all Investors are required to participate to the full extent of their participation rights, unless the 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 is waived for all Investors by the Board. All shares of Series A Preferred of any Investor failing to do so will automatically lose anti-dilution rights.

继续参与:所有投资人都要完全参与后续可能的降价融资,除非董事会允许所有投资人都放弃参与,任何没有参与的投资人的A系列优先股将自动失去防稀释权利。

(2)列举例外事项

通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低价发行股份也不应该引发防稀释调整,我们称这些情况为例外事项(exceptions)。显然,对公司或企业家而言,例外事项越多越好,所以这通常是双方谈判的焦点。Term Sheet中的描述如下:

The following issuances shall not trigger anti-dilution adjustment: (i) reserved as employee shares described under the Company’s option pool, (ii) … (iii) …

发行下列股份不引发防稀释调整:(1)公司期权池为员工预留的期权,(2)… (3)…

通常的例外情况有(防稀释调整将不包括下列情况下的股份发行):

(a)任何债券、认股权、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时所发行的股份;

(b)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合并、收购、或类似的业务事件,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

(c)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债权融资、设备租赁或不动产租赁协议,给银行、设备出租方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

(d)在股份分拆、股份红利、或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分拆时发行的股份;

(e)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计划,给公司员工、董事、顾问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或期权);

(f)持大多数已发行A类优先股的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条(f),跟上面的“继续参与”条款类似。在有些投资案例中,后续低价融资时,大多数A系列优先股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同意继续投资。可能有少数投资人不打算继续投资下一轮,他们想通过防稀释条款来增加他们转换后的股份比例。那根据这个例外事项,这些少数投资人是不能执行防稀释条款的。这一条会迫使少数投资人继续参与下一轮投资,以便维持股份比例。

(3)降低防稀释条款的不利后果

首先,不到迫不得已,企业家永远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其次,要争取一些降低对创业者股份影响的办法,比如:

(a)设置一个底价,只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时,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b)设定在A轮融资后某个时间段之内的低价融资,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c)要求在公司达到设定经营目标时,去掉防稀释条款或对防稀释条款引起的股份稀释进行补偿。

(4)企业家可能获得的防稀释条款

企业家在跟VC就防稀释条款谈判时,根据双方的谈判能力,公司受投资人追捧的程度、市场及经济状况等等因素,可能得到不同的谈判结果,如下表:

防稀释条款背后的道理

第一,有了防稀释条款,能够激励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否则防稀释条款会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防稀释条款要求企业家及管理团队对商业计划负责任,并对承担因为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后果。

大部分创业者接受这个条款,如果他们对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本轮融资的话,他们的股份会被稀释,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家可能会放弃较低价格的后续融资。

第二,投资人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保护,他们可能会被“淘汰”出局。比如,如果没有防稀释条款,企业家可以进行一轮“淘汰”融资(比如$0.01/股,而当前投资人的购买价格是$2/股),使当前的投资人严重稀释而出局,然后给管理团队授予新期权以拿回公司控制权。

另外,VC也可以通过这个条款来保护他们面对市场和经济的萎靡,比如2000年左右的互联网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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