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人物 >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时间:2013-07-25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没有作为特许和专营的行业存在,逐步形成了管理多头、业务主体种类繁多的局面。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金额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

1.对融资租赁理论缺乏深度研究

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引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了融资租赁的从无到有。但在引入这种方式的同时,对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异同点、融资租赁的比较优势和内在运作规律、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生存环境和空间等问题虽有一些研究和认识,但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滞后给融资租赁的生存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

2.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环境

(1)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由于原经济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处理经济纠纷中无法可依,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特别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形成一部分租金拖欠和难以收回的主要原因。

(2)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标准,可依据的会计准则散见于其他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未能从设备使用年限、残值处理、计提折旧和成本入账方式等角度严格区分融资租赁和传统经营性租赁,未能从会计制度的规定中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这种状况使人们普遍对融资租赁感到困惑,这是融资租赁业务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同时也给税收政策的实施和机构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管带来困难。

(3)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目前,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该新兴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不够充分;二是税基、税率不统一。两者均对融资租赁业的良性发展、合理竞争和有效监管带来不利影响。

3.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行业管理上的分散局面带来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目前,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而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种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均不能适应融资租赁业务投资大、周期长、现金流量差的特点,使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低的弱点。

(2)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允许吸收部分存款,但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很难吸收到长期资金来源,而且由于是金融机构,银行不得向其贷款,因而其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发生严重不匹配现象,导致短资长用,融资租赁公司容易出现支付困难。因此,这类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放弃主业而从事一般借贷业务的倾向。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股本金外,主要依靠股东借款,其资金来源受到外债管理和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不能根据融资租赁市场的需求情况自主筹措资金,同时,由于存在外汇管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国内设备租赁时遇到障碍。一般租赁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以资本金为限,由于其注册资本少,银行借款必然受到限制,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间更趋狭窄。

4.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去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

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的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热门推荐

推荐阅读

图说财富

最新报道

热门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