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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发布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时间:2021-07-29

日前,越秀区发布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并同步公布补偿方案。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最高可获得6.8万元/平方米的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并提供3个地方的安置房屋供选择。信息时报记者 张玉琴

越秀区发布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征收范围 包括50多个门牌号

根据公布的征收范围,共有50多个门牌号纳入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91号、93号、95号、97号、97号之一,谭公直街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沙尾直街2号、4号、6号,谭公右街2号、3号、4号、5号、6号、6号之一、7号、8号、9号、11号,沙尾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6号,东园后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以及部分未列门牌(如有遗漏,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根据工作安排,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选择货币补偿 将有弃产补贴

根据补偿方案,项目范围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框架结构房屋:4892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4792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4692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设有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弃产补贴等。其中,征收奖励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住宅房屋将给予60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阶段即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将给予3000元/平方米奖励。第三阶段即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51天至18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将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则按5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即15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80天内签订协议的,还将一次性给予10000元/平方米弃产补贴。综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可获得68070元/平方米(即48920元+3000元+6000元+150元+10000元)。

选择产权调换 可选广钢新城等3处安置房

住宅房屋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将有3个地方的安置房供选择,分别是荔湾区广钢新城安置房、越秀区海月东安置房、越秀区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荔湾区广钢新城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将按照本方案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住宅房屋征收奖励、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荔湾区广钢新城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5500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越秀区海月东安置房项目或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8000元/平方米购买。越秀区海月东安置房项目和解放中路东侧安置房项目的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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