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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落地引出市场三大关注

来源:时间:2014-05-20

创业板改革落地引出市场三大关注。

创业板推出五周年前夕迎来重大改革。证监会5月16日宣布,创业板IPO办法将取消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不再局限于九大行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也同步出炉,突出小额、快速、灵活的特点。

随着上述两大办法的发布实施,参照创业板新办法执行的首家公司何时诞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此外,还有声音呼吁在防止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前提下适时提高“小额快速”融资5000万元的限额。

关注一:首家适用

新办法公司何时诞生

上周末,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宣布,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完成并正式对外发布,两个办法即日起实施。最引人关注的是,创业板首发办法取消了盈利持续增长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此前颇受业界争议的“耐克指标”终于被取消。

有券商行业人士评价,对盈利指标修订取消了对拟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十分关键,持续盈利能力要求不仅不符合企业成长发展规律,还是导致粉饰业绩、包装上市等诸多上市乱象的诱因之一。

深圳东方富海有关人士表示,创业板上市确定门槛降低,无论对于拟上市企业,还是投资机构都是好消息,期待尽早推出,放开新股发行。

在新办法发布后,按照新办法发行上市的首家公司何时诞生也就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5日,新增IPO预披露公司达323家,其中深交所创业板102家。那么,最先按照创业板新办法实施发行上市的公司就将在这100多家预披露公司中诞生。“没有过发审会的公司可能就会按照新办法来实施,具体情况证监会应该会把握。”有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表示。

不过,由于已经预披露的拟上市公司都是在新办法发布前,均是符合老办法发行条件的,因此这其中尚未过发审会的拟上市公司如何参照新办法操作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注二:强化信披约束

是创业板长期利好

强化信息披露约束是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观察新办法可见,本次修订强化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除了淡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外,各市场主体责任义务进一步明晰强化也值得关注。

比如将原规定的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后办法仍保留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市场定位,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等;此外,新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风险,而保荐机构则必须对发行人是否须有持续盈利能力做出核查结论,所有相关方还应有履行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

有上海证券行业律师表示,与原有规则相比,新办法上述要求主要强调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

深圳达晨创投副总裁邵红霞认为,创业板上市门槛看似降低,但其实对各市场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自身创投机构身份来说,降低门槛将带来新股供给增加,企业成长性变得更为重要,坚持价值投资、坚持投资高成长新经济领域才是方向。

“加强信息披露,严格问责和退市制度,对市场发展来说无疑是好事,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有望更好发挥。”邵红霞表示。

另外,在此前新办法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调整为信披要求的内容,建议细化披露要求。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因此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证监会将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新办法的正式发布,希望新股发行尽快重新启动,新办法的相关配套规则也亟需跟上。

关注三:期待适时提高

小额快速定增限额

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业内评价认为,再融资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再融资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更能及时有效地贴近市场变化。此外,如果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小额定向融资,还可以由企业自主发行,不需要券商保荐和承销。

有私募投研人士介绍,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定增前要走许多的审批程序和准备工作。其中,上市公司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后续定增项目失败都是管理层事先要考量的风险,金额较小的定增项目同样如此。此次证监会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无疑有利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活力,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业内资深人士预计,由于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姗姗来迟,部分创业板高负债公司已是“枕戈待旦”,随时准备出击启动再融资,预计在政策放行后很快迎来首单再融资业务。

另有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人士认为,监管层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意是好的,但不一定所有企业都有熟悉这类业务操作的专业人才,监管层是否可以允许同样专业但收费低廉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这类业务。

另外,按照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要求,“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此有市场声音反映额度是否偏少,目前的创业板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过小,收购兼并十分常见,但收购项目涉及金额动辄数亿,一旦首发募集资金规模较小加之上市后规模扩张较快,导致资金压力相对较大,那么小额快速定向增发5000万的融资额限定略微偏小,呼吁适时提高额度或者逐步放开。证券时报记者就此与监管部门有关人士交流了解到,不排除未来在完善细化再融资发行条件、防止上市企业过度融资的前提下,会探讨适时提高“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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